四个月前,*某在一个偶然的机会里得知某种药可以戒毒,便突然萌发了发财的欲望:何不利用它赚钱?于是她通过各方面的关系,骗购了一批该药,然后卖给戒毒人员。(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期间,有医师告诉过*某,此药是毒品,只能由医院或戒毒机构作为治疗药物作用。但*某照样不理,使一些戒毒人员对此药产生了依赖性,渐渐地以此替代了海洛因等毒品。
审理中,就*某的行为定性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某贩卖的药是用来戒毒的,是做好事,故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某构成贩毒罪,理由是:
根据《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之规定,戒毒药品是由国家专门控制的药品。只能在医生或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可以采用替代递减的办法帮助吸毒者戒毒,但如果反复使用,就会使人的**神经系统产生类似对其他毒品的生理依赖性,形成瘾癖,只能持续使用,才能维持正常功能。连续使用时间越长,依赖性就大,对人体健康的损害就越严重。如果停止使用,就会出现其他毒瘾发作时相同的症状。*某的行为已经使一些戒毒人员对此药产生了依赖性、渐渐地以此替代了海洛因等毒品也正好说明了这一点。(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量刑。即按贩毒罪论处。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兴国法院 曾育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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