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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否定民间借贷中复利的计算


严格否定民间借贷中复利的计算

《若干意见》第7条明确禁止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对于上述情况的处理,《若干意见》规定“只返还本金”,后来又改为“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法院判决一般表述为:“原告借款中含有已结算的借款利息作为本金,根据《若干意见》第7条的规定,对原告借款中已结算的利息不作为本金返还。本金为减去利息后的数额,并按此数额支付利息和逾期利息。”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法释[2001]12号司法解释等都明确了银行利息可以收取复息。司法实践中也明确将《若干意见》第7条的适用范围界定为民间借贷,不适用于金融机构。

《若干意见》第6条的适用范围在司法操作中被不断扩大。例如,上海市**人民法院在2006年《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或违反合同约定借款用途的违约金,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的规定,超出部分无效,法院不予支持。这已经把“四倍红线”用到借款合同所有的违约责任中,尽管法院的初衷是为了防止当事人规避民间借贷利率的监管。“四倍红线”的上述自我强化与民间金融市场对利率放开的要求形成了明显的声音隔离效应:民间金融主体需要制度变迁以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而司法者却听不到这种声音,无动于衷。

这一现象能够从法理学、信息经济学、心理学上得到解释:

首先,“四倍红线”虽然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但也同时给予法官回避社会舆论、公众谴责的空间———任何一个基层法院的法官都可以以“四倍红线”标准判决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利率无效,而不需要在审判中解释其具体的分析思路,或者(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就事论事地回答具体案件当事人的质疑,这就大大降低了法官审理该类案件的难度和不确定性。

其次,考虑到此类案件发生的频率和**数量,采取“一刀切”的规则明显减少了司法裁量中的信息收集和应用成本,进而也就减少了金融部门的监管成本。虽然该成本的节约是以减少社会总福利为代价的,但前者是显性的,后者的计算则要困难得多。

再次,“有效启示”决定了人们在做出复杂决定时,其直接感受和印象往往会起更大的作用。法官面对眼前活生生陷入负债困境的债务人,往往在心理上会产生不自觉的怜悯,从而倾向于在司法判决中强化“四倍红线”。易言之,法官很难超越个案个体去探究宏观上利率管制所带来的潜在负面影响,相对超然的经济学家、金融学家反而更容易认识到利率管制的弊端。由此可见,司法系统本身无法产生消除“四倍红线”负面成本的动力,因为这本就应该是金融监管部门的能力与职权范围。

上述解释只能说明“四倍红线”与市场出现声音隔离效应,或者说明司法机关“代为执行金融行(2010)云法民初字第3486号。法院判决,由于约定的月利率2.5%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本院核算已还借款50 000.00元从2009年8月28日*2010年5月18日的利息为7 652.21元(50 000.00元×5.31%÷365×4×263天),已还借款30 000.00元从2009年8月28日*2010年6月15日的利息为5 080.14元(30 000.00元×5.31%÷365×4×291天),合计12 732.35元。《若干意见》和1992年1月出版的《司法文件选编》(总228期)中该条条文表述为:“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1991年9月20日出版的《**人民法院公报》(总27期)中刊登的该条表述为:“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人民法院法(办)发(1985)14号通知规定,其发出的内部文件凡是与公报不一致的,均以公报为准。(2010)商中民一终字第94号。(2001)惠中法经终字第182号:在中国银行惠东支行与惠东县物资回收公司、连汉新借款纠纷案中,法院认定《若干意见》第7条不适用于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且国务院《借款合同条例》中也未禁止复利,对原审未计复利的作法应予纠正。

在衡阳某民间借贷案件中,双方约定24万元本金,每天支付1 200元违约金,相当于月息15%,这高出正常贷款利息15倍以上。一审法院支持原告对违约金的请求,引起巨大争议。二审法院以违反《若干意见》第6条为由改判违约金约定无效。(参见:洪克非.衡阳借贷案判决引争议违约金超正常利息10倍[N].中国青年报,2009-08-19.)“有效启示”是(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认知心理学的一个概念,指人们在形成认识的过程中,往往会更看重生动而直接的印象,即使在他们拥有有关信息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参见:赵红军,伊伯成.经济学发展的新方向:心理学对经济学的影响[J].南开经济研究,2003,(6):30.)政监管时”只能强化而不能单方面改善管制现状的原因所在。但管制本身不符合经济规律,市场个体因此规避法律的恶性循环使得我国民间借贷利率管制进路的重新选择成为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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