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逾期借款
对有息借款中的逾期利率作出明确认定逾期利率,是指逾期借款(即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的那部分借款)应适用的利率。借款逾期,借款人仍然占用资金,自然应补偿出借人由此产生的机会成本,向出借人支付逾期利息。当事人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因借款逾期后,借期内的利率不再适用,逾期借款处于无利率标准的状态,故需要确定逾期利率。按照《意见》和《民法通则意见》的规定,当事人在借贷合同中既没有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法官说法65JJoouurrnnaall ooff LLaaww Application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今已经过了多次调整,根据银发【2003】25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目前适用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提到,借贷双方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应予支持;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亦应支持。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即采取此观点,“民间借贷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当事人同时请求支付利息和违约金的,可予以支持,但二者之和不能超过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利率限度所计算的数额;对超出的部分,一般不予保护”。许德风:“论利息的法律管制——兼议私法中的社会化考量”,载《北大法律评论》2010年第11卷·第1辑。如浙江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0条规定,对超过4倍利率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借款人自愿给付出借人4倍利率以上利息,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共同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不予干预;江苏高院的作法则是“借款人已经偿还的款项中包含超过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的,根据借款人的主张,超过部分可冲抵本金。”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若借贷合同中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的,逾期利率如何确定现行法上却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比照没有约定借期内利率的情形,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二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期内利率计算逾期利息;三是参照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逾期利息。
笔者认为,上述第一种观点没有体现出逾期利息的惩罚性,因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利率通常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此做法易产生借款人于合同期内支付较高利息、逾期后反而支付较低利息的结果;第三种做法能体现出惩罚性,但要在合同约定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容易超出法定上限,相比较而言,第二种做法更便于操作。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对此也采纳了第二种观点,现行法需对此问题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