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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的运用证据证明毒品的归属问题搜索


贩卖毒品案件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犯罪手段狡猾、行为诡秘,收集证据困难,证据种类单薄。在这类案件中,(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除了购买毒品者外很少有其他证人证言,,获取的书证种类单一,通讯资料往往是比较重要的间接证据,且在司法实践中,很少有当事人主动举报的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多持抗拒心理,拒拱、翻供情况多。法律对毒品犯罪打击的严厉性,使犯罪分子多有抗拒心理,一旦案发,往往不承认。有的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已经设计好了对抗侦查、逃避打击的对策,有的即使人赃俱获,仍拒不供述犯罪事实,有的在案发初期虽有供述,但受到同监室的教唆,就开始翻供,有的抱着侥幸心理,在侦查初不承认,在审查批捕环节也不承认,一旦审查批捕部门决定逮捕,侦查部门执行逮捕后,在感觉逃避打击无望的情况下又承认犯罪事实。

(三)获取物证难。贩卖毒品案件的物证包括毒品、毒资、作案工具等。作为载体的毒品,是贩卖毒品案件的核心,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但因其性质的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取证。贩毒人员通常采用零星贩卖的方式,即使当场缴获,数量一般也很少,不能反映其全部的罪行,在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毒品交易时,一些贩毒人员甚*还会当场弃置或销毁毒品,且毒品又是直接损耗的消费品,一旦落入吸毒者手中,很快就会被吸食或注射,导致这一物证的缺失。

(四)诱惑侦查多,往往“特情”的证言证据成为定案的直接证据。在办理毒品案件中,(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大部分是通过诱惑手段侦破案件,购买毒品者往往是在公安人员的监控下实施的,在犯罪嫌疑人拒供的情况下,“特情”的证言证据往往成为定案的直接证据。在审判实践中,对于“特情”引诱的毒品犯罪案件,原则上要求公安机关进行录音录像。

贩卖毒品案件的证据运用:

(一)如何认定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证据运用

主观方面是人的内在心里活动过程,很难用外在的标准去衡量,往往被告人也拒不承认自己“明知”,也不承认有“贩卖的目的”。明知,包括其知道、认识到、意识到或者怀疑到“可能”是毒品,更不要求确切的知道是哪种毒品。有的被告人虽声称不知道是毒品,但根据其社会经历、认识能力、毒品的藏入方法、交易价格、联络方式、被查获时的言行表现、同伙的证言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得出应当明知是毒品的结论。

(二)对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的证据应用

1、购毒人陈述详尽真实,多次供述一致,又有证人的证言能相互印证的,可以定案。购毒人的证言相对客观,比较真实可信,若能与其他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这类证人的证据要求是直接证据,而不是从其他人听到的事实或者是转述的事实,必须是目击证人,或者是共同吸食毒品的现场证人,能亲眼指认出被告人,这种证人证言有相当的证明力,与购毒人陈述结合起来,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2、被告人拒不供述。有多名购毒人员的供述一致,均能指认从某被告人手中购买毒品的事实,详细交代了购买毒品的地点、时间、过程和情节的,某些细节供述一致,(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排除了非法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还可以结合被告人有无犯罪前科,有无吸贩经历,以及“粉友”提供的事实情况来分析。从每一起毒品交易来说,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但从一个整体来讲,被告人有一贯的、长期的贩卖毒品的行为,并且经其他贩毒人员指认的,认定其有罪是符合证据规则的,如果多名购毒人员的陈述简单粗略,不能相互印证,则不能定案。

3、在交易过程中被当场抓获,被告人拒不供述的,只要购毒人客观真实的供述交易过程,联系方式,有抓获人员亲自目睹交易过程的,可以认定定罪,如有的案件是在公安机关诱惑侦查的情况下人赃俱获。搜查到了毒资和毒品,提取了通讯记录,只要这些证据客观真实,即使被告人拒供也应当定罪处罚。

4、有多个被告人的案件中,多数被告人做了供述,有少数被告人始终不作供述,而多数被告人的供述之间有主要情节吻合,是比较有力的证实,是可以认定的。

5、买卖双方不是同时在现场抓获,(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只有一方被告人供述,另一方拒不供述,又无法获得其他旁证材料印证,形成一对一证据,是孤证,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综上,审理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是*关重要的,审查证据的关键还是要结合具体案件和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既不错判也不枉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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