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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


导读:为正确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有关适用法律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者一方及医疗产品的概念)

本解释所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指患者一方要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责任而引起的民事侵权纠纷。

第二条(案由确定及患者一方未明确请求权的处理)患者一方主张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由应确定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者一方主张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违约责任的(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案由应确定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患者一方未明确主张侵权责任之诉或者违约责任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并要求予以明确。释明后患者一方仍未明确选择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二、当事人

第三条(诊疗责任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患者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就诊,以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患者一方仅起诉部分医疗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被诉医疗机构的申请追加其他医疗机构为案件的当事人。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追加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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