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亲戚朋友之间相互借钱,其实在现实生活中也是很常见的,而这个时候多数也都属于无偿借贷,即双方之间没有约定借款的利息,只要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约定那么就是具有法律效力。不过实践中却爱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就是在借条或者借款协议中签字的人,其实并非是实际借钱的人,就导致了“借钱人”不一致的情况,这个时候应该由哪一方来承担还债责任呢?一方面很多人搞不清楚这个问题,另一方面在此也很容易产生纠纷。下文中我为大家进行分析介绍。
1、名义借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实际借款人不作为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债务人,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另案处理
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签订借款协议,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名义(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借款人在偿还借款后,可向实际借款人追偿,双方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另案处理。
2、借款人与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借款人为诉讼当事人
借款人与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向出借人出具借条、借据的人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其承担还款义务。借款人与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之间的关系应当另案处理。
3、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不一致时,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义务
出借款项并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的,对于借款人的认定应依据借条出具、账户提供、用款还款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虽然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不一致,但借条和转款账户的出具主体均是名义借款人,故名义借款人应承担还款义务。名义借款人在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依法向实际借款人进行追偿。
4、出借人的借款实际转入借款人的个人账户且借款人不能充分证明其并非实际借款人的,借款人应承担还款义务
出借人提供的借款均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次实际转入借款人的个人账户且借款人不能充分证明(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其并非实际借款人,且借款的实际用途对借款法律关系的认定并无影响,故借款人应承担还款义务。
5、借条上的名义借款人证明自己没有收到借款,借款是被他人诈骗取得的,名义借款人无须还款
借条上的名义借款人证明自己没有收到借款,出借人是被他人诈骗支付借款的,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名义借款人无须还款。
6.名义借款人出具借条时明确披露借款系用于案涉工程且承包方属于工程建设的实际受益人的,工程承包方作为实际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
名义借款人作为工程项目负责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条时明确告知借款系用于案涉工程,案涉工程承包方属于工程建设的实际受益人的,应认定工程承包方为实际借款人,由工程承包方承担偿还责任。
7、名义借款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借款时向出借人披露过其名义借款人地位的,名义借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
出借人根据借款人指示将借款支付他人,借款人抗辩称其为名义借款人,实际借款人另有他(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人的。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借款时向出借人披露过其名义借款人的地位,未提交证据证明的,不能主张借款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