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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疗侵权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


三、医疗侵权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

1、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注重保护医疗科技的发展。确定医疗损害赔偿,其出发点是要充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经济赔偿一方面弥补患者所受的损害,另一方面也促进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2、科学分析患者原有疾病、过失医疗行为在损害后果中发挥的作用。充分考虑患者原有疾病状况在发展中的必然趋势与损害后果的关系;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关系;患者原有疾病状况发展与医疗过失行为对现存损害后果作用的比较。患者身体已有一定损害或病理改变,医疗过失行为主要加重了原有损害或病理改变,其赔偿责任应低于对健康人的损害。医疗行为本身具有损害性、高风险性的行为,医疗科技的发展是在不间断的临床实验中(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取得的,其发展的最终目的是有利于人类的健康,因此在确定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时,不能片面强调患者的权益,应基于公平原则和有利于医疗科学技术的发展的理念,公平地确定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

3、损害赔偿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的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受害人应对损害结果发生或损害结果的扩大承担相应的责任,有助于促使受害人谨慎行为,避免损失的发生与扩大。

4、实行实际损失赔偿与限额赔偿相结合的赔偿原则。医疗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误工费、交通费,均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均以伤残等级、赔偿年限、侵权行为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为参考依据,作了限额赔偿规定;另外赔偿费用一次性结算原则,也体现了限额赔偿的原则。

四、医疗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司法鉴定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其职权或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派具有专门知识、技能或特别经验的人,对案件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的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所涉及的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鉴定属司法鉴定范畴,应符合司法鉴定的特性,它的启动、进行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鉴定依据的(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材料必须经过法庭双方和认证程序;鉴定活动的取证是一个公开的过程,必要时举行诉讼双方参加的鉴定听证制;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必须经过法庭质证程序,鉴定人应依法出庭回答诉讼双方提出的相关问题。

**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与其他司法鉴定一样,均属“鉴定结论”这种证据。这种证据经过庭审的质证、认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的先决条件。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因其行为确有过错,且与损(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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