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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终止法律问题


建设施工合同签订后,双方都应信守承诺,认真履行合同,否则,有一方中途违约,致使合同终止,将会给双方带来较大经济损失,而合同终止后**问题的处理,与其他合同相比较则更为麻烦,笔者结合自己办案实际,对这一问题做初步探索。

一、施工合同终止的原因

(一)承包方主体资格不当,造成合同无法履行。

近年来,为规范建设市场,有关部门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对施工方主体资格进行了严格限制。尽管如此,建筑市场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有资格的无关系,无资格的却有关系等,这就造成了施工合同中的承包方主体不当的问题较多发生。例如曹某,今年三十多岁,未成立任何建筑公司,但却凭着自己的关系联系了一起价值五百万元的建筑工程。但施工合同毕竟有自身条件和要求,他就借用一家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名(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义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只收取5%的管理费,其余问题全部由曹某负责。但曹某毕竟是一个人,根本无法正常进行施工,致使施工合同的履行陷入僵局,带来了十分棘手的现实问题和法律问题。

(二)工程状况复杂,施工方无能力继续施工。

这种状况大多发生于地基隐蔽工程,由于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出现了双方无法预料的情况发生。如某建筑公司在承接了旬阳某大厦的施工任务后,在挖地基时,发现建筑段地下水位有流沙层,且建筑物距河床太近,与河水相贯通,会出现大量漏水,而原定的人工挖沙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只好由建设单位自行选择具备桩基施工资质的专业单位另行施工。

(三)发包方原因致使合同终止。

发包方使合同终止的原因大多都是不能按进度支付工程款。一般来说,这一情况发生较少,大凡搞工程建设,都做好了资金的充分准备,个别推后支付工程款的个案,只要双方讲明情况,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大多问题都会协调解决,但双方发生严重分歧后,也将使合同终止履行。

二、造成的后果

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中途停工后相当严重的法律后果。

(一)机械设备闲置,施工人员闲置(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窝工损失等。有的仅此一项,就造成了上百万,甚*上千万元的经济损失。

(二)工程延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而工期延误后预期利益损失,则更是无法估量。

(三)工程量核算十分棘手。

由于是非正常原因停止施工,双方措手不及,但又要对前期工程量进行审核,争议较多,一时难以平息,使双方陷入马拉松式的谈判和诉讼中。

(四)影响社会稳定,甚*诱发刑事案件。

中途停止,施工方要求及时结清工程款,发包方急于按时完工,另寻合作伙伴。这边是你不付款,我不撤离工地,那边是另签了合同,却进不了工地,以致造成连环违约,致使情况更加复杂,有的甚*动用武力,强行清场……

三、解决问题有途径

(一)规范建筑市场,坚持杜绝无主体资格者进入建筑市场。对于已经发生的问题,不宜简单的以合同无效理由予以否定。而是尽量恢复合同的本来面目,减少损失。如笔者作为一家建筑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在遇到曹某借用我方名义施工问题后。参与三方谈判,最终以曹某离去而圆满结束。

(二)完善合同解除的约定,使双方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12月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涉及通用条款是47条款,但在合同解除条款的第44条中,规定过于简单,不利于现实操作。

问题1:合同解除的规定过于简单(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有的甚*无可操作性。格式合同第44条第5款中说到:“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而示范文本的第37条内容是这样的: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这一示范文本的争议解决方式,除谈判外,其申请仲裁和起诉的实际操作概率几乎为零。我们知道,仲裁和诉讼的程序和时间,一般是双方都无法接受的。半拉子工程放在那里,双方在法庭上见面,这确实不太可能。一般情况下,双方都会和谈解决,而和谈解决的基础仍是合同的约定。

问题2: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示范文本不够明确,并无处罚条款,在现实生活中造成很大麻烦。示范文本第44条第6款规定: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这一示范文本的约定存在不妥。

双方本来已有纠纷,还让发包方支付(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撤出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而**又是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笔者认为,这一条款的规定前后矛盾,无可操作性,甚*使双方谈 判陷入僵局。

笔者根据《合同法》、**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建议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应做出如下约定:

其一,承包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自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三日内,自行撤离现场。否则,视为没有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首先,这一约定符合《合同法》第94条,第96条之规定。而自行撤离现场的附加条款,又符合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一规定。同时,也符合民事法律的意思表达与实际行为一致的原则。否则的话,你一方面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一方面又赖在工地不走,人们不禁要问,你到底是解除合同还是不解除合同呢?

有了这样的约定,施工方如果要解除合同,则就简单多了,不*于双方在工地纠缠不清。剩余问题处理起来恐怕就简单多了,无非是双方算帐问题,算不清,还可仲裁或诉讼。就是最终裁定施工(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方继续履行合同,也无非是再进一次施工场地,这样总比双方僵持造成的损失要轻,更关键的是有利双方纷争的解决。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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