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毒品犯罪、买卖假币、非法武器交易等所谓“无被害人犯罪”中,由于涉案双方存在利害关系,相互庇护且犯罪行为更为隐蔽,因此,此类犯罪的发现和证据的收集都十分困难。(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而且毒品犯罪呈现出跨国犯罪的形态,侦破难度极大。通常,毒犯为了逃避打击,使用人货分离的运送方式,在有些案件中,即便侦查人员查获毒品,也很难查清有关涉案人。毒品交易行为越来越隐蔽,查获毒品犯罪的幕后主使、摧毁整个犯罪集团的难度越来越大。仅仅发现并扣押毒品,并没有达到最终目的,只有使用控制下交付手段,将毒品(或替代物)在侦查机关的监控下放行,才能最终抓获贩毒分子,全面收集证据指控犯罪。
伴随着20世纪60、70年代毒品犯罪在世界范围内的激增,控制下交付(Controlled Delivery)作为一项新兴的特殊侦查手段逐步发展起来,并逐步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与200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都明确肯定了这一特殊侦查手段。[1]《公约》第2条第9款对控制下交付作了清楚的界定:(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在主管机关知情并由其监控的情况下,允许非法或可疑货物运出、通过或者运人一国或多国领域的做法。其目的在于侦查某项犯罪并查明参与该项犯罪的人员。”也有学者认为,“控制下交付”是一种侦查方式或侦查策略,因为在“控制下交付”中,要经常借助跟踪、监听、特情耳目以及探测等其他特殊技术手段才能有效控制。[2]实践中,“控制下交付”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毒品犯罪案件,也逐渐地扩展到非法交易、走私的犯罪和职务犯罪。
“控制下交付”与“诱惑侦查”存在本质的不同。由于“控制下交付”有利用毒品诱惑犯罪分子上钩的成份,因此,“控制下交付”与“诱惑侦查”这两个概念经常被人们混淆,甚*有人在论述中将二者等同。在控制下交付的情况下,侦查机关为了不干扰违禁品沿着既定路线继续流转,侦查人员不直接介入违禁品流转过程,而是暗中观察,发现既定的收货人以及送货人,乃*整个犯罪组织。而在诱惑侦查时,则是通过线人或者侦查人员的引诱行为才能确定毒品交易相对方,侦查人员必然要通过某种引诱行为介入到毒品犯罪交易当中,这种介入对犯罪行为的实施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因此,在诱惑侦查时,如若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的,(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属于“犯意引诱”。有学者指出,“因‘犯意引诱’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不成立犯罪”。而“毒品交易在公安机关监控下进行并当场抓获的不属于‘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
控制下交付分为无害的控制下交付(Clean Controlled Delivery)与有害的控制下交付(Live Controlled Delivery)两种。无害的控制下交付的操作方式是侦查机关在发现有关违禁品后,用类似违禁品的无害物质进行替换,将替代品投入继续的流转过程中进行监控;有害的控制下交付,是指在发现违禁品后,由于案件中不宜或者不能对违禁品进行替换(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而继续监控原有的违禁品流转。[1]543无害的控制下交付与有害的控制下交付两种情况下,贩卖毒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所差别,影响到犯罪停止形态的认定。
凡本网站转载以及编辑整理的所有的文章、图片、音频、视频文件等资料的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仅可用于法律知识的普及、学习、交流之用。未经本站以及原创作者同意不得有偿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