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素辉诉姚树海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民间借贷案件涉及债权债务转让时,除非新债权债务人另有约定,利息随本金一并转移,并以原始借据的约定为依据。
【案情】
1996年3月11日,重庆奉节柏树煤矿(于次年被吊销营业执照,姚树海系该矿负责人)向唐素辉借款8万元,给唐出具的收款收据载明:收到唐素辉存款8万元,月利率30%。,按季度付息。该收款收据加盖有柏树煤矿财务专用章,并有姚树海的签名及个人印章。1996年9月3日,奉节兴发公司(姚树海时任该公司经理)向余月桂借款2万元,该公司给余出具的收款收据载明:收到余月桂存款2万元,月息3%,按季度结算。该收据上加盖有兴发公司的业务专用章,并加盖有姚树海和该公司出纳黄金云的印章。兴发公司于1996年9月18日、10月10日、10月11日又分别向梁关清借款1.1万元、向罗开明借款1万元、向*远模借款0.6万元,并分别给三人出具加盖有公司公章及姚树海和公司出纳黄金云的印章的收款收据,均约定月息3%。(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