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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民间借贷风险的对策选择


防范民间借贷风险的对策选择

一、引言今年以来,民间借贷不仅成为信贷紧缩形势下的热词,而且频频以其伴生的高利贷特性在江浙一带吞噬着一个又一个之前曾经带着光环的企业,同时也从以前局部地区散兵游勇式的地下钱庄状态,悍然演化成地域蔓延之势,温州借贷、泗洪借贷、鄂尔多斯借贷近乎疯狂,借贷利率动辄高达年息40%*50%以上。成本高昂的民间借贷致使债务人破产或外逃的事件时有发生(据有关媒体披露,2011年4—9月,仅浙江温州地区就达近30起),并由此在局部引发一系列不稳定因素,不仅使当地政府疲于“救灾”,而且引起银行监管部门以及商业银行的高度担忧。民间借贷引发的风险最终可能会向银行蔓延,一是其借款对象往往同时在银行融资,如果借款人因不堪高利贷重负而弃债不顾,必然殃及银行贷款;二是其借款对象之间若存在担保链关系,因某个借款人出现风险,通过代偿责任的传导很容易发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使一连串借款人的银行债务发生连带风险;三是业界内外均判断在这轮民间借贷潮中,必有部分资金是通过名义利率较低的银行渠道低成本获得,然后到民间市场去牟取暴利的。如果最终借款人出现破产倒闭,曲线流出的信贷资金有去无回,银行贷款的安全无疑要受到挑战。如果银行及其监管机构能采取恰当措施堵住银行信贷资金曲线流入民间借贷市场的漏洞,必能在(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一定程度上阻止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蔓延,从而更好地避免系统性银行风险的发生。

二、本轮民间借贷潮爆发的主要成因民间借贷早已有之,虽然我国现行《贷款通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1年第11期则》明确禁止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但因其隐蔽性强,监管难度较大。因为,《贷款通则》只规定企业之间不能借贷,一些法律意识较强的民间借贷出借人,为了在借贷发生风险时寻求法律保护,还可能采取不以法人企业主体之间发生借贷关系的形式,而以企业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形式进行借贷操作,从而使民间借贷没有违规之嫌。监管机构和政府往往只能从规定其利率的合法区间(不高于同期银行基准利率4倍)以及加快设立小贷公司等使昔日地下钱庄阳光化且加以引导。事实上,较长时间以来,在东部沿海一带,以地下钱庄形态存在的民间借贷在满足个体工商户、民营中小企业短期周转需要、维持企业信用记录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目前一般实业投资的平均利润率只有5%~10%左右,无法承受高企的民间借贷成本,因而企业从民间借贷融入资金只适合解决临时周转需要。如果大部分生产经营资金或中长期投资依靠高利贷,则企业资金链断裂并进而走向倒闭将成为必然。为何民间借贷在2011年形成爆发增长之势?业界有人分析,从理论上说,一般发展中国家在政府经济主导强势的情况下,往往会出现(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民间借贷市场的火爆局面。

但是从现实层面看,笔者认为,造成今年民间借贷市场异常的成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整体货币政策收紧笔者通过访谈江浙地区数十家中小企业的经营业主了解到,2011年的民间借贷出现异乎寻常的发展变化的确与年初以来的银根抽紧有一定关系,各家银行的信贷规模从年初开始就进入紧缩,进入下半年更加明显,贷款利率上浮比例较往年普遍多上浮10%~20%,贷款额度还不一定能得到保证。从商业银行角度来说,由于国家实施了一系列货币紧缩政策,包括银监会对商业银行采取严格的日均存贷比管理,按旬控制银行信贷投放规模;中国人民银行频繁使用调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政策,在2010年先后7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的基础上,2011年年内再先后6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乃*将保证金纳入准备金缴存范围等,均直接对银行的流动性及信贷规模产生了控制和压缩效应,导致金融资金链条紧张,地下金融进入活跃阶段,民间利率高企。此外,2011年股市低迷、楼市限购,部分寻机投资的民间闲置资金加入了民间借贷市场的资金池,更加剧了民间借贷市场的投机心理,一定程度上推高了民间借贷利率水平。

(二)企业经营遭遇内外部困境与2008年金融危机所处形势不同的是,2011年制造业企业面临的不是接不到订单,而是在(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原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成本上升、人民币升值等多重因素夹击下,利润不确定性加大且趋势为盈利空间缩小,同时存货和应收账款占压资金明显增多,资金链随之骤然绷紧。企业一旦存在跨行业经营(尤其是涉足调控行业———房地产投资)、主业扩张过快或涉及一些回收期较长领域(例如矿业)投资等情况,以及企业经营过程中遇到暂时困难引发风吹草动,很容易造成资金链断裂。部分企业为了维持经营或表面信用记录,铤而走险,饮鸩止渴地介入成本高昂的民间借贷。

(三)部分一哄而起的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对银行资金曲线贷入民间市场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笔者通过调研了解到,犹如2005年前后大量制造业企业涉足房地产投资一样,如今众多借款人或多或少均存在投资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的情形。2011年随着众多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的快速设立(苏南某地级市一个城市仅小贷公司就有60多家),中小企业、个体经营业主等融资主体通过银行以外渠道的借贷规模出现了快速增长的态势,而银行以外渠道除了传统民间借贷之外,小贷公司及担保公司成为大量供贷的来源,并且其中确有部分借贷资金来源与小贷公司、担保公司股东利用其自身的实业平台或个人经营业主身份融入低成本银行资金进行转贷有关。

由于小贷公司及担保公司的工商设立门槛较低,江浙一带许多稍有实力的中小企业主均热衷于在主业以外设立小贷公司和担保公司。由于小贷公司和担保公司不是银行机构,并不纳入银监部门的规范监管,而是由各地金融办和经信委实施行业归口式粗放管理,存在(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有效监管不足的现象。在目前的借贷市场上,小贷公司往往实行远高于4倍的贷款利率进行放贷操作,具体做法采取签订一份利率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1年第11期为4倍的合规借贷合同,高于4倍的其余收益以另行签订借款合同的形式操作;一些民营担保公司盈利模式并不在于开展担保业务,而是变相采取以个人名义(通常是股东个人)将自有或曲线融入的资金向民间放贷获得高额收益。小贷公司和担保公司在借贷市场的运作模式一定程度上对民间借贷的汹涌发展形成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其利率水平也一度成为民间借贷利率的参照系。在以上分析的主要成因中,第三点成因最隐秘不易察觉,笔者无意否定小贷公司和担保公司存在的意义或评论监管架构设置的缺陷,而是基于(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分析银行资金流入民间借贷市场的可能路径进而寻求相关对策。笔者认为,在本轮民间借贷潮中,银行资金流入民间市场应该更多的是个人贷款资金直接流入或通过借款人投资的小贷公司、担保公司曲线流入形成的。因为相对而言,大型企业财务管理较为规范,其不论是固定资产贷款还是流动资金贷款均用途清晰,额度测算要求明确,商业银行对其贷款资金的受托支付管理也相对控制到位,而个人经营性贷款却在上述诸多方面容易形成管理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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