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黑龙江律师网

电费债权法律知识


1电费债权发生时的法律风险防范电费债权发生时,是指供用电合同签订后,用户开始消耗电能但尚未缴费,电费债权正在形成的阶段。从电费债权形成规律看,该阶段多为2次抄表或收费之间的这段时期。电费债权发生时的法律风险防范,主要有不安抗辩权和不当得利制度的运用:1.1不安抗辩权的运用不安抗辩权是合同履行中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手段。依照《合同法》规定,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债务或者存在不能履行债务的可能等情形时,在对方没有对待履行或者提供担保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债务的制度。除预付费电能表外,供电企业往往是供电在先,用户缴费在后,作为双务合同的供用电合同,完全适用不安抗辩权的相关规定。不安抗辩权,是对率先履行合(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同义务一方提供法律保护而作出的制度安排,**程度地避免债权人“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悲壮和无奈。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用户若出现以下情形,供电企业可中止供电:(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用户究竟是否具备上述情形,供电企业最终将负举证责任,若不能有效证明这些情形而又中止供电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用户提供适当担保的,供电企业要及时恢复供电。供电企业行使不安抗辩权情况下的停止供电,是否需要恪守《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30天法定期限?笔者认为,供电企业行使不安抗辩权,不需要遵守30天的法定期限,但在停电程序上仍应遵守《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为什么可以突破30天的规定?笔者认为,《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期限,是逾期缴纳电费情况下的停电条件,与供电企业行使不安抗辩权有本质区别。在停电操作上,还应遵从必要程序,如提前告知用户做好安排,注意生产安全,避免意外损失。即使从诚信原则出发,供电企业也应提前告知。用户提供担保的,担保主债权的数额以正常用电情况下2~3个月电费总额为限。1.2不当得利制度的运用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一方取得不当利益而造成他方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供用电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也会存在不当得利的情形,需要供电企业通过主张权利及时挽回(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损失,比较典型的就是错签供用电合同情况下的电费差错。由于业务人员疏忽或者工作能力欠缺等原因,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可能会出现各种差错,从而导致供电企业电费收入的不当减少。业务人员将用户性质识别错误,致使其享受了本不该适用的低于正常的电价政策,这时就会出现用户不当得利而供电企业受损的情形。例如,某用电业务人员由于疏忽,将地方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表彰某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的文件,误认为残疾人办理企业的证明,适用了“部队、狱政、敬老院”的用电分类,给予了较低的电价政策,造成了供电企业的损失。显然,用户得到的电价利益是没有法律根据的,供电企业可根据**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一条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合同订立属于重大误解,提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合同或变更用电性质,并要求用户返还所得不当利益。合同签订并无错误时,也可直接主张不当得利。此外,签订供用电合同后,由于用电计量装置本身质量问题或者供电企业适用错误的电量倍率,造成用户少缴电费时,同样可以主张不当得利,要求用户予以返还。




下一篇:没有了
首席律师
大庆市律师协会刑法分会会员
律师执业证书编号:
12306200410613422
电话:0459-8982183
手机:13304590183
微信:13304590183
邮箱:13304590183@163.com
网址:www.13304590183.com
本技术支持:黑龙江泰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黑ICP备19001836号-2
律师服务电话:13796995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