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我国公司债债权人团体保护制度的设立(一)我国现有各项法律中关于公司债债权人保护制度的相关规定随着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有关公司债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保护问题变得越来越重要,引起了我国相关立法部门的注意,制定了相关规定。然而,我国现存的公司债债权人权益保护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过于简单化,已经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虽然在我国**提出了“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权代理人”的概念,但《暂行办法》仅适用于证券公司,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应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的《公司法》加以完善,设立公司债债权人团体保护制度,以加强对公司债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首先,应在我国《公司法》中明确公司债债券持有人团体的法律地位。目前,只有极少数国家的法律对此作了规定,例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293条规定“同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债券债权人,为维护其共同利益,依法自动组成享有民事法律人格的集团。”这就明确规定了公司债债券持有人团体的法律地位,有利于更为有效地实现保护公司债债权人利益的功能。因此,我国应当借鉴这一规定,明确规定公司债债券持有人团体的法律地位,以利于有(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效地保护公司债债权人的利益。其次,应在我国《公司法》中设立“债权人会议”和“债券受托人”制度,以充分地保护公司债券债权人的利益。具体的设计应该是借鉴英美法系的债券受托人制度和大陆法系的债权人会议制度,将这两种制度有机的结合起来,创设一种集两者优势于一身的制度。将公司债券债权人会议作为债券债权人整体意思表示的机构,将公司债券的受托人作为公司债券债权人会议团体的执行机构。由公司债券的信托人来执行公司债券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并且承担履行信托合同确定的其他义务来维护公司债券债权人的整体利益。再次,应通过法律授权受托人向发行人派驻监视人,监督发行公司的重大决策,以时刻了解发行公司的经营状况;由于受托人拥有各方面的专家,能对有关问题进行专业评判,能够获得某些债券持有人不能获得的详细财务信息,这样受托人能比单个债券持有人更早地觉察到可能的违约,从而采取针对性措施以**限度地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当债券发行公司出现违约情形时,受托人能够及时采取措施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在信托制度下,受托人可对公司日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而重大事项则可召集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5**,还应当借鉴其他国家的利益冲突禁止的制度,以此来防范债券受托人的失职行为和滥用权利的行为,同时还要考虑对少数债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救济。如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规则应当采取人数和债权额双重标准。若单采取人数标准,虽能保障多数债券持有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的利益却未必符合少数大额债权人的利益;而单采取债权额标准又反过来可能损害多数小额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因此,应形成一种折中的决议,使大额和小额债券持有人的意愿均能有所体现。[结束语]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公司债券已成为现代公司进行融资的重要手段,公司债券债权人团体利益保护对稳定经济发展起着*关重要的作用。而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有关公司债券债权人团体保护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应有的预见性及实际操作性,不能够给我国的公司债券实践提供有(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13304590183.com、www.chenshan.lawer及www.陈山.com)效的理论依据,因此,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公司债债权人团体利益保护的经验,结合中国的实际,尽快完善我国公司债债权人团体保护的法律制度,以利于公司债券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