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黑龙江律师网

盗窃罪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构建


据笔者统计,2008年和2009年魏都区法院共审理盗窃案298件,共计402人。其中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共计342人,约占盗窃罪总人数的85%;被判处拘役刑的共计40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约占10%;被判处管制刑的共计20人,约占5%;被单独判处罚金刑的0人次。根据笔者的归纳总结,主要有以下情形:

1、因我国法律缺乏明确的规定,刑种的选择缺乏统一的标准。虽然我国法律对认定盗窃罪的“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做了规定。可是对具体的案件中涉及的不同盗窃数额无论是是刑期或是刑种都没有明细规定,再加上我国法律规定的各种刑种在执行方法、执行场合、限制自由的程度方面差距较大,刑期可调整性较强,这就给法官的自由裁量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具体而言,对于“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盗窃犯,(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我国法律规定了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拘役并处罚金、管制并处罚金及单处罚金四种刑种。可在司法实践中,犯罪情节基本一致,盗窃数额相差很少的情况下,有的被判处管制,而有的却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如被告人朱某与被告人*某,两者都是盗窃一次,前者盗窃数额为1406元,后者盗窃数额为1465元,从判决书中看,两个人的盗窃情节、认罪态度等影响量刑的情节均一致可在量刑上,双方却不同,前者判处拘役三个月,后者判处管制一年。又如,被告人马某盗窃金额2375元,而被告人布某盗窃金额为2752元,从案情和判决书认定事实、情节上看,二者的盗窃手段、(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目的等其他情节没有差异,可在量刑上前者被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七个月,后者却被判处管制二年。

凡本网站转载以及编辑整理的所有的文章、图片、音频、视频文件等资料的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仅可用于法律知识的普及、学习、交流之用。未经本站以及原创作者同意不得有偿使用。




首席律师
大庆市律师协会刑法分会会员
律师执业证书编号:
12306200410613422
电话:0459-8982183
手机:13304590183
微信:13304590183
邮箱:13304590183@163.com
网址:www.1330459018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