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司法解释直接修改了法律
这个问题是非常明显的,这就是,制定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基本目的,就是要统一人身损害赔偿的操作。为什么要统一?就是因为事实上存在不统一的立法。从《民法通则》公布实施以来,由于《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和范围归于狭小,对于保护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是明显的不利的。因此,后来就通过制定一些新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可是这样一来,法律和法规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项目和范围就有了越来越大的差别,按照不同的标准赔偿,结果相差极大。不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就存在混乱的状况。这其实也就体现了我国法律立法的混乱状况。可是,从司法解释的角度统一这些法律规定的不一致,就存在司法解释超越法律的后果,其直接的后果就是,司法解释修改法律,司法解释的效力高于法律。而现实的情况就是如此。
可是,不统一人身损害赔偿的做法又不行。(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因此,我们支持现在先用司法解释统一人身损害赔偿的做法,允许**法院违法,但是能够统一人身损害赔偿的尺度,能够改变人身损害赔偿的混乱局面。最终,要在制定侵权行为法中,解决这些问题。
2.司法解释存在一些明显的不当之处
按道理说,这个司法解释在征求群众意见和专家意见方面也是做的**的一个,在网上征求意见,(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在报纸上征求意见,还专门召开会议征求专家意见。提了这么多的意见,为什么这个司法解释还会存在这些问题呢?说起来,恐怕还是起草司法解释的人在主观上的思想意识太强了一些,有一些明睁眼漏的不正确地方,(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其实在讨论的时候大家都提出过意见,但是**没有采纳这些意见,所以就使这个司法解释存在一些无法克服的缺点。司法解释公布以后,我到一些中级法院去讲解这个司法解释的时候,有一些中级法院的院长就对我说,这个司法解释有些地方没有办法理解,执行了以后会出现一些不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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