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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伤事故分类是怎样的


16.锅炉爆炸

指锅炉发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 适用于使用工作压力大于0.7表大气压、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以下简称锅炉),但不适用于铁路机车、船舶上的锅炉以及列车电站和船舶电站的锅炉。

17.容器爆炸

容器(压力容器的简称)是指比较容易发生事故,且事故危害性较大的承受压力载荷的密闭装(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置。容器爆炸是压力容器破裂引起的气体爆炸,即物理性爆炸,包括容器内盛装的可燃性液化气,在容器破裂后,立即蒸发,与周围的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遇到火源时产生的化学爆炸,也称容器的二次爆炸。

18.其他爆炸

凡不属于上述爆炸的事故均列为其他爆炸事故。

例如:(1)可燃性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可燃性气体如煤气、乙炔、氢气、液化石油气,在通风不良的条件下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的爆炸;

(2)可燃蒸气与空与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如汽油挥发气引起的爆炸;

(3)可燃性粉尘如铝粉、镁粉、锌粉、有机玻璃粉、聚乙烯塑料粉、面粉、谷物淀粉、糖粉、煤尘、木粉;以及可燃性纤维,如麻纤维、棉纤维、醋酸纤维、腈纶纤维、涤纶纤维、维纶纤维等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的爆炸;

(4)间接形成的可燃气体与空气相混合,或者可燃蒸气与空气相混合(如可燃固体、自燃物品,当其受热、水、氧化剂的作用迅速反应,分解出可燃气体或蒸气与空气(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遇火源爆炸的事故。 例如炉膛爆炸、钢水包爆炸、亚麻粉尘的爆炸,都属于上述爆炸方面的现象,亦均属于其他爆炸。

19.中毒和窒息

指人接触有毒物质,如误吃有毒食物,呼吸有毒气体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或在废弃的坑道、竖井、涵洞、地下管道等不通风的地方工作,因为氧气缺乏,有时会发生突然晕倒,甚*死亡的事故称为窒息。两种现象合为一体,称为中毒和窒息事故。 不适用于病理变化导致的中毒和窒息的事故,也不适用于慢性中毒的职业病导致的死亡。

20.其他伤害

凡不属于上述伤害的事故均称为其他伤害。如扭伤、跌伤、冻伤、野兽咬伤、钉子扎伤等。 我国现行标准中进行事故类别划分时,也考虑到了事故往往由多因素导致的现象。在事故类别划分过程中,须参照标准中的起因物和致害物。当多原因共存时,应以先发的、诱导性原因作为分类依据,并在分类时突出事故的专业特征,以保证事故类别划分的统一性和正确性。

如: (1)以起因物作为事故类别划分的依据。譬如,压力容器因化学反应失控发生了爆炸并溢散出大量有毒气体,造成多人中毒的伤亡事故,起因物是压力容器,致害物是有毒气体,按致害物划分应定为中毒事故;按起因物划分应定为容器爆炸事故。此例如按中毒采取事故预防措施显然是不适宜的(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若按容器爆炸采取相应措施,就有利于事故的控制。又如,爆炸事故中,因碎片的撞击引起人身伤害,按致害物运动形成定为“物体打击”,若按起因物应划定为××爆炸事故。按本条原则划定就可以派生出凡因爆炸而发生的物体打击均定为爆炸事故。

(2)当几个主要原因同时存在时,以先发的诱导性原因(即这一原因撤掉,其他原因的作用就不复存在)作为分类的依据。如,某化工厂失火,烧掉了部分厂房和设备,而且引燃了化学物品,产生了大量有毒气体,使多人中毒伤亡,造成伤亡的主要原因是中毒和火灾。对整个事故而言,火灾是诱发性原因,没有火灾就不会引燃化学物品。按本条款应定为火灾事故。又如,某施工队砌筑高大工业烟囱,因附属设施坍塌,多人高处坠落,造成(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造成事故的原因是高处坠落或坍塌。因为坍塌是诱发性原因,没有坍塌作业前提,就不会产生高处坠落事故,故应定为坍塌事故。

(3)突出事故类别的专业特征。如操作机床时,未使用安全搬手,卡盘夹紧后,未取下搬手即开车,结果搬手飞出伤人。该事故如按致害物可定为物体打击,而按起因物机械设备划分,则更能突出事故的专业特征,故应定为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械伤害。如机械设备属于起重设备,按本条原则,应定为起重伤害。

同时,还应知道,现行的事故类别划分方法并不是**无缺的,它存在着分类的定义和概念不甚统一等问题。如类别划分中的起重伤害、车辆伤害、机械伤害、锅炉爆炸其他爆炸则系按爆炸原因(特性)分类;还有按致害物进行的分类,如机械伤害、火灾、透水等。这同时也反映出各类别间的界限不甚清楚,存在着交叉问题。此外,还存在着部分分类不具普遍性,仅局限于某些行业或某种装置,以及有的分类定义太笼统等弊病。如“物体打击”中的物体既可指落下物又可指飞来物,既包括建筑上的,又包括林业及其他行业中的,可以说是包罗万象,故从该项中极难得出有益于事故预防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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