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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何判决


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何判决

[案情]

杨某系县房地产开发公司股东之一。2007年1月,杨某经与恋人*某商定,杨某将其从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分得的店面赠与*某,有关房屋办证手续由杨某负责。同年1月22日,杨某以*某的名义向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局)申请办证,(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房管局依法向*某颁发了产权证书。不久,杨某与*某闹了矛盾,2007年2月杨某单方向房管局申请注销了*某的店面产权,改将店面注册登记于自己名下,房管局为杨某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2008年1月,杨某将该店面转卖给了不知情的胡某,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2008年3月,*某得知此事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房管局注销*某产权的行政行为,恢复*某产权证的合法有效性,并确认杨某为自己所办的产权证书无效。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撤销房管局注销*某产权的行政行为,确认杨某改为自己所办产权证无效。杨某将店面赠于*某并为之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杨某的赠与行为已然完成,此时*某系该店面的合法所有人。事后,杨某在未征得*某的同意下,私自到房管局申请变更登记,房管局未经严格审查一,在*某未到场,未签字认可也未授权的情况下,将*某的产权擅自注销,并将店面转注册于杨某名下,房管局注销及登记行为明显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予撤销,本可同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因店面已由杨某卖给了不知情的胡某,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胡某对该店面善意取得,如判决房管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已然丧失意义,故仅撤销房管局注销*某产权的行政行为,确认房管局将店面登记于杨某名下的行(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政行为无效,但不予恢复*某的产权。

第二种:撤销房管局注销*某产权行为,同时责令房管局采取补助措施,恢复*某的产权。对于撤销房管局注销*某产权行为的理由同意第一种意见,同时杨某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杨某的合法权益,现因争议店面已由第三人善意取得,如果不责令房管局采取补救措施,恢复*某的产权,则不利于*某向杨某主张赔偿无合法依据,从而不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利益。

第三种:应当判决确认房管局将*某产权变更为杨某的登记行为无效。房管局注销*某产权,为杨某办理注册登记行为实际上实施的就是变更产权登记行政行为,由于房管局违反法定程序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应无效,加之争议店面产权已由第三人善意取得,恢复*某的产权已无实际意义,故应适(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用《**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适用确认判决,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无效。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管析]

本案中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本案的处理应适用何种判决,二是胡某的行为是否属善意取得。

被诉具体行为违法,通常的理解是应当撤销,但《**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或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都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判决。

事实上,本案房管局注销*某的产权登记与为杨某的注册登记行为,实施的就是一个变更产权登记行为,房管局在未经得店面合法所有人*某的同意下即擅自变更产权归杨某,明显违法且明显超越行政主体职权,应属无效行政行为。依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判决。同时依照我国第106第第(一)项的规定:“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本案胡某受让店面时对房产的产权瑕疵完全不知情,且经公平交易受让了房产,属于善意取得。如果判决撤销房管局的变更产权登记行政行为,恢复*某的合法产权,则明显违反了物权法(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的规定,侵害了胡某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此时该店面的**权属登记既成事实,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虽然明显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亦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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