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黑龙江律师网
 首页   手机网站  有偿咨询   网站导航   业务联系电话:0459-8982183  

公民应向哪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应向哪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是所说的被告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首席律师
大庆市律师协会刑法分会会员
律师执业证书编号:
12306200410613422
电话:0459-8982183
手机:13304590183
微信:13304590183
邮箱:13304590183@163.com
网址:www.1330459018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