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法院颁布的《调整高院中院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正式实施的**工作日。根据《标准》,在洛阳市对民商事案件进行诉讼的市民需注意,立案标的额有所调整。
根据2008年**人民法院规定的立案标准,河南省**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河南省)的案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洛阳市)的一审民商事案。
**的《标准》对立案标的额进行了上调: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河南省内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由河南省**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由洛阳中院管辖;对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河南省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由河南省**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由洛阳中院管辖。(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标准》同时明确,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