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有法官又在讨论有关送达的问题,我通过学习,结合多年的工作实践,对送达问题有进一步的认识。现就对送达问题提出本人的一些看法,供大家探讨。
送达是民商事、行政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的程序将诉讼文书通过法定的方式交给当事人和其他相关诉讼参与人的一种法律制度。送达不仅是当事人行使实体权利的重要方式,也是程序法的重要精神所在,是保障程序正义的重要途径。事实上,当事人通过被送达的方式才能够进一步了解诉讼进行的程度,以及如何进行诉讼,如何参与到诉讼中来。送达对于当事人全面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对于司法机关,尤其是法院来说,送达能够确保司法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公正和有序性。一旦案件进入到诉讼程序之中,送达就开始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主导着案件的受理、答辩、开庭、判决以及上诉等重要的程序,在这些程序中表现出独有的价值和功能。有序高效的送达,不仅关系到案件能够顺利的审结,也关系到人民法院的司法程序能否得到有序的维护。(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一、送达困难的现状、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一)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最基本、最主要和最重要的送达方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民商事、行政诉讼中的送达以直接送达为原则,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都应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基层法院在办案过程中也主要采取着这种送达方式。但是直接送达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第一,有关直接送达立法的不科学,导致直接送达浪费大量司法资源。对于直接送达,法律规定了严格的程序、条件和手续,且规定了只有在直接送达不能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其他的送达方式。在直接送达中,法院承担着全部的风险。当事人并没有完全地参与到直接送达的程序中来,一旦直接送达因为当事人的原因不能够继续进行下去,当事人并不需要为此承担应有风险。这对于送达的法院来说是非常被动的,因为缺少了起诉方的有效配合,直接送达的目的往往不能实现。原告在起诉之时,将所有的希望寄托于法院,甚*不知道被告的住址或者联系方式就急于起诉,结果却导致法院无法在法定的期限内将诉讼文书送达给被告或者是有关的诉讼参与人,案件的审理被进一步延期或者是判决无法得到执行。因此,直接送达的立法中除了应该明确法院的义务和责任以外,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另外,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可见,法定代收人必须是与受送达人同住且成年的家属,这一规定会使送达人员遇到很多的麻烦。一是代收人是否与受送达人同住或者是否成年,送达人员无法判断;二是代收人主观上为规避法律会谎称未成年或不同住;三是有成年家属或亲友代收法律文书只是举手之劳,但碍于法律规定而不能直接送达,因此送达人员不得不一次次“登门造访”,无形中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因此,本人认为现行法律关于直接送达的规定确实存在不合理之处,这是导致直接送达效率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第二,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员的流动性增强,经济主体的变更频繁。在直接送达的情况下,最重要的是要确定受送达人的真实信息,包括住址、姓名、名称等。但是在市场经济下,自然人的户籍和实际住所地往往不一样,经营主体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也可能存在着偏差,这样的情况下直接送达的结果经常是徒劳无功。等送达人到了送达地点才发现,受送达人并不在此地居住或者经营。因此,送达人不得不一次次的造访,但是在工作日受送达人一般都会外出务工或者去进行经营活动,这样的冲突在直接送达中在所难免。
第三,被送达人缺乏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淡薄,对送达的理解存在着偏差和误解,给直接送达造成了很大的障碍。实际中,受送达人或者是代收人往往认为应当承担责任的是提起诉讼的人或者案外人,而放弃在法庭上的积极抗辩,采取拒绝签收法律文书、拒绝出庭等方式消极对抗。在送达的文书上签字,就是等于承认了起诉人的请求,所以认为只要不在送达文书上签字,起诉人的请求就不会得到支持,送达的法律文书也就不会发生法律效力。在这样的思想主导下,直接送达的目的就会落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