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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过渡期,如何把握债权起诉时机


2017年3月15日《民法总则》正式发布,将诉讼时效期间由2年改为3年,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在此过渡期间,对于我公司可能存在的欠款时间介于2年*3年期间的案件,应如何把握起诉的时机?请不吝赐教!

根据《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民法总则》通过、实施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二者规定不一致的,以《民法总则》的规定为准。就二者如何衔接诉讼时效期间,《民法总则》没有作出规定。从以往的情况来看,通常应该由**法院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这也不是一个纯粹的法理问题,因此,最终要看**法院如何规定。

是否具有溯及力的核心情况是,民事权利被侵害发生在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施行之前时(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应适用《民法通则》关于2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还是《民法总则》关于3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从《民法总则》此次对诉讼时效的修改来看,其立法意图应该是在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另外,从**法院当初对《民法通则》的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司法解释(《民法通则意见》)来看,**法院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具有溯及力(《民法通则意见》第165条规定,“在民法通则实施前,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民法通则实施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从1987年1月1日起算。”),因此,我个人倾向于认为**法很可能会规定《民法总则》的3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具有一定的溯及力。

已超过2年但未超过3年诉讼时效的案件,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来确定起诉时机:

1

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但在2017年10月1日未超过3年。此类案件,如果现在起诉,而法院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作出一审判决,就只能适用《民法通则》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因此,此类案件应待《民法总则》实施后起诉,或者在《民法总则》生效及**法院出台司法解释之后起诉。

2(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在2017年10月1日也将超过3年。此类案件,应该在3年时效届满之前但尽可能靠近《民法总则》实施之日起诉,这样可以避免法院在实施之日前作出一审判决。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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