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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 需知九大常识


生活中,如果你借给别人钱总是要不回来怎么办?签了合同,发了货,对方却一直不付货款怎么办?你可能想到依据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支付令等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来实现自己的权益!但是问题来了,啥叫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后一定能执行到位吗?所谓的“执行难”又是啥?等等,本期小编对大家所关心的问题一一解答。

问:什么是法院强制执行?

答:人民法院的执行,在我国又称司法执行,是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调解书、裁定以及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法律活动。一般来说,依照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存款、收入、房产、车辆等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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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何时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9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权利人通过诉讼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却在胜诉后怠于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权益会得而复失。

问:被执行人所得应当先还债吗?

答:不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3、244条规定在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亲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后,再去还债。强制执行不是杀鸡取卵,要遵循执行有限的原则即在强制执行中基于人权保障的需要而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进行有限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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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只有被告才能被执行吗?

答:不是的。《**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在收到该通知后,不得就法院通知履行的部分再向被执行人清偿,而要直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如若不然,人民法院可以对第三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三人如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问:申请强制执行后可以当“甩手掌柜”吗?

答:不可以。按照《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第28条,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人民法院不是“讨债公司”,法院每年要处理很多执行案件,工作量较大。法律赋予了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为了早日实现债权,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线索。

问:申请执行就是给权利上了保险吗?

答:不是。权利人来法院起诉,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最终的目的是通过胜诉实现自己的权利,但是胜诉并不意味着权利的实现。实然,法院的裁判文书在执行程序中确实存在不能执行兑现的情况,但从根本上看,这种不能兑现的情况与判决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本身没有关系,很大一部分属于“执行风险”。

问:执行还有风险?

答:是的。“诉讼有风险,执行亦有风险。”所谓“执行风险”是指权利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后,由于被执行人住址不明、没有履行能力或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客观情况而被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因而不能实现自身权利的可能性。“执行风险”说到底是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债权存在的风险,权利人应当增强执行风险的防范意识。执行实务中,执行法官也会对申请执行人以执行风险告知书的方式加强“执行风险”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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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媒体上经常说的“执行难”指的是什么?

答:“执行难”是我国社会、经济、政治和社会公众意识发展中的不良因素在执行领域内的具体体现和集中反映。具体是指执行员在执行个案中,因某种来自内部或外部的非法对抗执行的行为,而使其不能实施执行行为或实施的执行行为不能继续进行的执行过程。可以分为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四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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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赢了官司后申请执行,对方却无力履行,这是“执行难”吗?

答:不是。大多数社会公众往往以执行效果作为“执行难”判断标准,将部分案件执行未果归咎于法院执行上。事实上,对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在任何国家、任何时期,即便穷尽执行措施往往也难以执行到位,不是所谓的“执行难”,而是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其解决有赖于动员全社会力量从源头着手进行综合治理。




首席律师
大庆市律师协会刑法分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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