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赢了官司,为啥拿不到钱?法官提醒:“执行风险”要注意
2017-08-22 17:39来源:大洋网分享
大洋网讯“我赢了官司,为什么拿不到钱?”这是在法院执行局工作多年的执行员时不时会听到的一句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此,不少当事人认为,申请法院执行,凭借法院的各种强制执行手段,就必定能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合法权益执行到位,然而,人们往往知道打官司有胜诉和败诉的风险,却忽略了诉讼的**一个环节——执行也存在执行到位,和因为被执行人查无财产、下落不明等客观原因执行不到位的风险,这就是所谓的“执行风险”。
“执行风险”体现在哪些方面?应该做些什么来预防呢?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22日通过三个执行案件解说“执行风险”。(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案例一:无房无车无股权,电话不接行踪不明
2014年上半年,*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先后两次共借款7万元,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李某多次上门或去电催收未果,于2016年1月将*某诉*从化法院,法院判令*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因*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2016年5月,李某向从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李某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某一直不接电话,执行法官多次前往*某住所,也未发现其下落,导致案件不具备执结条件,客观执行不能。
案例二:法院查封房产,两次降价三次拍卖均流拍
肖某与*某是从化法院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当事人,2016年2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某分两期还清借款6万余元给肖某。协议生效后,因*某逾期未履行义务,肖某到从化法院申请执行。从化法院立案后,依法裁定查封、拍卖*某名下的一套房产,进入拍卖程序后,该房产经两次降价、三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随后,从化法院依法发布了变卖公告,但仍无人购买,导致房产不能变现。除该房产外,被执行人*某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该案件难以执行到位。(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案例三:拍卖一套房产得120万元,10债权人申请执行
在田某与黄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2016年5月,根据生效民事判决书,被告黄某应于限定日期内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给原告田某。因黄某逾期未履行义务,田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化法院立案后,依法裁定拍卖了被执行人黄某名下的一套房产,获得拍卖款项约120万元。若黄某仅有与田某这一执行案件,拍卖所得款项足以清偿该案全部债务,但在处理该笔拍卖款项时,有另外9件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因享有对黄某的债权而申请参与分配,且该案田某对黄某的房产并不具有优先受偿权,故该案120万元的拍卖款项需按比例平等分配给10件案件的申请人,分配本金约450万元。另外,经查,黄某除上述房产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本可执行完毕的案件因参与分配债权众多,难以执行完毕。
法官分析:五种执行不能或难以执行完毕的风险需申请人承担
从化法院执行法官分析,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依法申请法院执行后,虽然有法定的各种强制措施来保障实现,但也不是百分百可执行到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申请法院执行也需承担下列执行不能或难以执行完毕的风险:
1.被执行人无财产或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根据法律规定,法院通过调查无法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将面临权利不能兑现的风险。另外,若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执行标的时,申请执行人也要面临权利不能足额兑现的风险。
2.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风险。如果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有可能导致法院无法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或者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进而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
3.被执行人财物无法变现或不能处理的风险。根据《**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法定程序和措施无法变现,或申请执行的标的物是依法不能由法院处分(如违章建筑、违禁品等)或不能流转(如证照不全)的物品,申请执行人将承担被执行财产执行不能的风险。
4.多个债权人共同参与被执行财产分配的风险。若被执行人的财产变现后,有多个债权人同时主张参与财产分配,或者有一个以上的债权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主张优先受偿权,而变现价款又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申请执行人将面临无法全部执行到位的风险。
5.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成立的风险。根据《**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执行中,若案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主张权利,提出异议,经审查后异议成立的,申请执行人将面临对被执行人的该财产无法继续执行的风险。(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法官提醒:经济往来需谨慎,源头防范风险少
鉴于申请法院执行可能存在上述风险,执行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和各位申请执行人注意以下4点:
1.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慎交易。无论是在商业活动还是日常社会经济交易中,风险都无处不在。为从源头上避免执行风险,广大市民要树立起交易风险防范意识,经济往来之前,要谨慎检查、核实对方有否偿还能力,**要求对方提供财产担保,保障债权进入执行程序后的优先受偿权。(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2.强化财产保全观念,及时保全。从决定启动诉讼程序开始,就不要因为担心增加诉讼成本而不考虑财产保全,虽然财产保全投入大,大部分情况下法院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但权利人应当意识到如果采取了财产保全的话,将能有效地防止对方转移、隐匿、毁灭财产,保障将来可预期的权利的实现。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后,进入了执行程序就有已被保全的财产可供执行,特别是被告为企业法人的,若未进入破产程序,普通债权中,已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主动寻找财产线索,积极配合。申请执行人要有继续举证意识,积极查找并主动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确切下落和可执行财产线索,切实配合好法院的执行工作,为最终实现自己的债权尽**的努力。
4.树立执行底线意识,加强沟通。申请法院执行是在一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的权利救济措施,但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部分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缺乏沟通,导致一方已履行义务或有履行义务的积极性,但因另一方未提供履行方式,而造成误解,进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这样一来,不仅激化了双方矛盾,而且浪费了司法资源。
为此,执行法官提醒大家,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权利方与义务方应主动加强沟通,争取义务方主动履行,从而省去来法院申请执行的时间;若双方无沟通的可能,也需在确认对方未履行义务或确无履行义务的主动性的前提下,再申请法院执行。(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