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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要投入多少成本


法院的**永远向百姓打开,法治的进程需要大家一起努力,法学的繁荣将在百花争艳的季节中。

诉讼活动中诉讼费的收取是重要的一个方面。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由**人民法院于1989年9月1日颁布实施,其内容中规定了不同诉讼收费标准。这个办法实施多年,法院在司法实务中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当事人在不断受到启发和教育的诉讼路程中逐渐认可了这个办法。

随着社会的进步,司法体制改革呼声甚高,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草案正在酝酿中。将来对诉讼收费办法怎么改革,现在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改革的总体方向是保护百姓利益,对弱势群体加以关怀。改革的方案包括逐项修改收费标准,或废除相应收费项目等。

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有些业界人士抨击法院自行制订此办法违反法理,要加以废止。在此申明的是,社会现实在不断变化,法治进程中存在漏洞难免,法院在今后工作中可以不断完善。法律有灵活性,也有稳定性,两个原则可以互相变通。(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一、诉讼费与诉讼成本之间的关系及改革方向

1、诉讼费收取的相关问题

诉讼费收取与法院审理案件的成本、案源、执行力度等法院内部因素有关,也与国民生产总值、生活水准等社会因素有关。

财政部门对诉讼收费严格管理,从国家根本利益上把握经济命脉,使百姓的利益受到极大益处,从根本上维护司法公正。

余干县法院立案庭抽样统计了一组民事案件诉讼费数字。2003年7-8月份民事案件(不含民二庭审理的经济纠纷)共收案89件,诉讼费收取46445元。2004年7-8月份民事案件收案数113件,诉讼费75255元。2005年7-8月民事案件收案123件,诉讼费总共收取106324元。

从以上可以看出,余干法院在7-8月立案高峰时,案件诉讼费逐年递增。百姓参与诉讼的情况呈稳步上升趋势,说明大家都知道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同时,法院审理案件面临淡旺季节两相交错的问题,加上旧存案件的审理,法官人手合理安排就显得非常必要。分散纠纷的解决途径,发挥村委会、居委会的调解作用势在必行。

2、诉讼费的结构

诉讼费收取标准应有一个合理的结构。如何细化,如何认识也是一个议题。(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诉讼费按财政物价核定与实际另行支出的标准分为案件受理费和实际支出费用。案件受理费进入国库由财政预算拨付。实际支出费用主要是案件中出现需鉴定、公告、审计财务等费用,复印法院档案也要付文印工本费。

诉讼费按案件性质分为民事案件受理费、行政案件诉讼费、执行案件执行费。各种案件中民事案件财产收费较高,它是以财产标的计算收费比例的。诉讼费按审理程序分为一审诉讼费、二审诉讼费。按交费时间和审理方式不同分为诉讼中的案件受理费、诉前保全费、先予执行费。

诉讼费的结构需要成熟的诉讼费制度加以支撑,合理的框架正是搭建在完善的内容上。(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3、诉讼成本

诉讼成本包括法院为诉讼投入成本和当事人投进去的成本,是诉讼中人力、物力、财力的综合值。

余干县是个农业大县,地域广阔、交通不便,一个案件法院投入的成本和当事人投入的成本相应增加。如法院到邓墩乡某村送达或调查,法官需用车跑**。而邓墩乡的当事人到县城应诉、开庭等,要翻好几座山,走十几里路才有车坐,开庭时间长他们就没法回去,只能找一个便宜的旅馆住宿。

当事人法律知识缺乏,付出的诉讼成本也相应地增大。一场“气”官司,据当事人自己谈,他们为此花费的成本是一家农村人口的一年纯收入,这其中也有一些夸大的成份在里面。根据诺贝尔经济学专家的观点,法律成本投入的成本不成正常比例的增大,必然引发社会总体负荷的增大。

4、 两者关系

诉讼费与诉讼成本各自成为诉讼活动中组成部分。诉讼费从内涵上有别于诉讼成本,但可以成为诉讼成本。诉讼费的多少由国家财政宏观调控,诉讼成本受到法律文化、经济状况、科学水准、环保意识等方面的制约。

诉讼费等于诉讼成本说明财政物价定额合情合理,诉讼活动中经费保障良好。诉讼费多于诉讼成本说明法院审理案件达到经济诉讼的原则,多余的诉讼费可以由财政进行转移支付。诉讼费小于诉讼成本,说明当事人在诉讼中投入大,可区分出不同情形分析,有些是必要开支,有些是不必要开支,也有些是案情复杂引发诉讼成本不断增加,法院加收的其他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能适当降低当事人投入的诉讼成本。

5、改革思路(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从法律发展趋势看,降低诉讼费切实可行,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可以减轻。恶意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增收风险惩罚金。降低诉讼费收费标准,尤其要调整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改革的理由是:一,现行收费远不能保障法院经费运转,收支无法对称,造成财政预算的困难;二、法治社会是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从社会整体进步看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迟早要消失;三、诉讼资源远远不是以诉讼费为源动力的,经济高速发展对诉讼费的改革有很好推动作用;四、法律中刑法的疑罪从无原则,行政法中行政诉讼被告举证原则,民法中的诚信原则,间接地使法律发展过程消掉了“争”诉讼费的相应影响。

降低诉讼费,诉讼成本必然降低。农业税已经废止。国家对诉讼费是否可以依此参照适用改革,有待于论证。*于提高诉讼费的收取标准,从长远角度看,财政上的经费越来越对政法部门保障充足,就显得很没有必要。(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二、收取诉讼费及其他诉讼费出现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法院自身经费不足,有些法院采取各种办法收取其它诉讼费,有的以赞助的方式收取其它诉讼费,有的规定收取诉讼费的20%或30%为其它诉讼费,有的规定每件案件收取一定的其它诉讼费,这样法院收费行为带有“逐利”色彩,或者说法院在把审判这项神圣的事业兼做一项经营,利用审判权去“寻租”,有许多老百姓是不能理解的。

这要反思我们的制度。我们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薪俸的供给、审判办公房舍、器材的配备及日常维护等需要有周密的保障。现在我们的惯常做法是绝大多数事务让法院自己负责。粗略地说,同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每年的预算、的拨款,由法院自行支配这些款项。然而,这些款项往往不够开支,财政部门也因此允许法院对缺口资金“自筹”,包括在所收取的诉讼费中按比例返还,其它诉讼费全额返还等等。依此,诉讼费和其它诉讼费基数越大,法院获得的返还数也越多,解决资金缺口的能力就越强。这样在某种程度上往往促成法院收费行为多从“利益”考虑。

从费用角度而言,为确保法院对诉讼费用的征收是从当事人的诉权等角度去考量,而不是从法院可得到的“利益”去考量,则有如下改革建议:第一,国家确保法官高薪;第二,逐步加大司法经费保障投入。解决经费保障问题,必须从改革现行法院经费管理体制上入手,改变法院经费完全取决于地方财力的状况,实行司法经费的全国统筹使用制度,由国家确保法院的各项费用开支;第三,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全额上交国库。无论多少,不得按任何比例返还。

三、缓、减、免诉讼费的问题及对策(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缓、减、免诉讼费,要按照人民法院的诉讼收费办法严格操作。总体上是为保护社会弱势群体而设定的。

在缓、减、免诉讼费时难免会出现的一些问题,比如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因某种原因无法提供书面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否得到司法救助,****要求缓交诉讼费、缓交诉讼费如何回收等等。

笔者认为有以下相应对策:

1、缓、减、免诉讼费是为让弱势群体打得起官司,一些确实经济困难无力开具证明的案件笔者觉得可以参照法律援助规定依据法理实行。比如80岁以上高龄老人打赡养官司,他们的诉讼能力弱,怎样让他们打得起官司也是法院该灵活变通的改革思路。

2、现行《规定》显然排除了对社会公共福利单位和企业之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司法救助。笔者认为,法律应当保障不同主体在相同条件下享有相同的司法资源权利,只要符合条件,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自然人获取司法救助的机会应该对等。(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3、缓交诉讼费存在**回收的问题。各个法院都很重视缓交诉讼费回收的工作。如有的法院在同意原告缓交诉讼费的同时,确定缓交期限,超过了期限没有交齐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这显然缺乏法理支持。有待于法院进一步摸索经验。

相应的对策有,对经济确实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加大减交、免交的力度,避免缓交诉讼费流于形式;加强调解功能,使法院的诉讼费在当事人给付**了结案件的同时回收诉讼费;加大执行力度,在执行时收取缓交的诉讼费。

结   尾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方法的法理依据要适当修改。有些生僻条款是否需保留值得商讨。诉讼费由何方当事人负担多少法官要判得合理合法。

余干法院严格按规定收取诉讼费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诉权,在贫困中努力提升服务意识,不使当事人因无钱打不起官司。余干法院希望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方法的改革能在根本上解决百姓因为无钱而不愿诉讼的现象,让法律与经济不挂钩。(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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