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是这些原因,使法人犯罪在很长的时间里不能受到刑事法律追诉。然而,法人犯罪及其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是不能回避的客观存在的事实。对法人实施的危害社会和危害他人的行为放任不管,仅仅对法人的侵权行为追究民事法律责任或行政法律责任,不但不能有效地遏制法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且还有可能放纵法人继续进行更严重的违法行为,即法人犯罪行为。因此,从本世纪中期开始,一些国家法学界对法人是否能够成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刑事责任主体问题,展开了一场讨论和争论,这种讨论和争论一直延续*今,其中也包括我国法学界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和争论。本书前面已经对这些讨论和争论作了介绍,笔者不再赘述。但是,法人犯罪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法人犯罪的客观事实将导致法人犯罪刑事责任的产生是必然的,只是人们真正认识这个规律需要一个过程。现在这个规律已经被越来越多的法学家所认识,正是这种认识推动了有关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刑事立法对法人刑事责任的承认。
刑事责任是刑法和刑法理论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人的主观罪过是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由于法人与自然人有很大的不同,其表现为社会组织或团体,对法人的主观罪过如何认定,什么是法人的主观罪过,这正是确定法人刑事(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责任的难点之一。同时,对犯罪行为的实施者适用刑罚是实现刑事责任的重要手段,刑罚手段能否适用于表现为社会组织和团体的法人,以及如何对法人适用刑罚,是确定法人刑事责任的又一个难点。而这些正是本章所要研究和探讨的主要问题。
此外,当法人实施犯罪行为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整体危害的同时,往往也会侵犯其他法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也就是说,法人实施的某一行为既是一种刑事犯罪行为,也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处于一种竞合状态之中,是实施犯罪行为的法人通过附带民事诉讼依据民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刑事犯罪行为和民事侵权行为竞合的现象,为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发生吸收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因此,在追究法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同时,法人对由于自身实施刑事犯罪而同时发生的民事侵权行为也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这就是本章所要研究的法人犯罪的民事责任和法人犯罪的行政责任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