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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代理与特别授权.


一、定义简述

代理是民法中的一个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分为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可代理一切法律行为的,属于概括代理,又称一般代理或者全权代理。后者必须有明确授权,不能仅(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仅笼统地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写上“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否则只能理解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大小,取决于被代理人的实际授权范围。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委托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二、一般代理与特别授权的区别

根据委托人授权范围的不同,委托诉讼代理权可以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

1、一般代理是根据委托人授权,只能代理当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诉讼权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内容:

(1)代为起诉、应诉、管辖权异议;

(2)代理申请诉(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讼保全或证据保全;

(3)申请回避,向法庭提供证据,申请鉴定人和勘验人出庭,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勘验请求调解,发表代理意见、出庭辩论权;

(4)申请强制执行;

(5)双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项。

2、特别授权代理是根据委托人授权,在代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又可处理委托人的民事实体权利的代理;即就是委托人授予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实体权利联系紧密的诉讼权利或某些特定的实体权利。

包括下列内容:(1)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2)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3)代为和解;(4)代为反诉;(5)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如果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写明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有代理权及具体的代理事项,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没有代理权,不能代理当事人直接(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领取或者处分标的物。之所以这样严格规范,目的是杜绝委托诉讼代理人越权,避免被代理人或者对方当事人可能的缠讼。所以,比较准确的办法是写实,即委托人授予何种权限就写何种权限。如果当事人委托两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写明每个代理人的代理事项和权限。

律师事务所在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除接受一般代理外,还可根据具体情况,接受特别授权代理中一项或全项。

三、注意事项

1、特别授权代理必须有明确的授权列举。

2、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在案件进程中,如当事人对聘请的律师不满意时,可单方面解除。

3、离婚案件不允许进行特别授权代理,只能接受一般授权代理。

四、【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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