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申请指南
仲裁程序中,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通过仲裁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是否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在我院,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由立案庭审查、裁定并交执行庭执行。
【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的条件】
申请人、被申请人系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存在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能;
请求保全财产应为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
有明确的财产线索和有关证明材料;
属于受诉法(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院管辖(即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保全财产所在地在我院辖区,并符合级别管辖的规定);
按时交纳申请费并提供可靠担保。
【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应递交的材料】
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提交人民法院的函;
财产保全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复印件、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保全财产的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财产为机动车的,麻提供机动车牌号、车辆管理机关;
财产为房地产的,应提供房地产处所及权利人姓名(名称),并提供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登记材料;
财产为个人银行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储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账号(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
财产为单位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及账号;
财产为股票或者股票账户内资金的,应提供股东账户号及证券交易指定场所;
其他财产,应提供财产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价值、所有权人、所在地等详细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保全时业已存在的保全线索及证明材料应一次性提供完毕。
有效的担保材料;
双方当事人(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以及www.13304590183.com)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经工商或职能机关登记的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成立资料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