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有一个先后顺序之分。也就是说,如果是夫妻之间就共同债务发生纠纷,应是谁主张共同债务,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但如果是与第三方即债权人发生纠纷,则是谁否定共同债务,谁来承担举证责任。另外,若一方想要主张该债务为共同债务,需提供借据,银行转帐记录,及使用的去处等相关证据。通常情况下,如果该借款用于购买居住房屋、汽车等固定资产,或是用于抚养子女、老人等相关费用,会被法院认定为确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了。若一方想要否认该债务为共同债务,则需要提供该款项并未用于共同生活的证据。相对而言,这方面的证据列举非常困难。实践中,一般以证明双方分居事实,或是证明该款项的直接用途等方式来否认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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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在借款时,有相关明确约定其借款为个人借款,或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债务,须由夫妻共同偿还。
什么情况下夫或者妻在外的欠款需要夫妻共同偿还?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上述十点,一般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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