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即谁主张,谁举证。婚姻案件也是这样。
起诉一方应承担以下举证责任:
1、结婚登记证书(结婚证);
2、婚姻基础状况和婚后感情的相关证据,如自由恋爱还是包办婚姻;婚后是否分居及其原因和时间等;
3、离婚理由及事实证据;
4、子女基本情况(年龄、性别、是否有独立生活能力等;
5、双方经济收入支出情况的证明材料,有无其他负担、有无债权债务等;
6、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其他成员财产的清单及存款和银行名称、开户日期、帐号、存款金额等,股票、不动产的相关证明;
7、提供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
(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 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