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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申请人身保护裁定较少


调查发现,受害人单独就家庭暴力行为来法院主张权利的不多,即使陈述了家庭暴力的事实,(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也不愿意申请人身保护裁定。受害人一般会采取报警、到社区或妇联求助、到施暴者单位投诉或告知亲友等救助措施。


法院认为,这主要是因为受害人不太了解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相关规定,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能否给自己带来安全感持怀疑态度。部分受害者在诉讼到法院时,已经采取相应的分居等“躲避保护”措施,远离施暴者。此外,部分当事人希望达到尽快离婚的目的,不愿提出该申请,也有的因为不能提供有力的证据而难以申请成功。


2013年9月17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发出南宁首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该案发出保护裁令的条件是: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如其提交了多次报警记录等。


法院在作出了该裁定后,仍然遇到了一些问题,如:被申请人在签收了人身保护裁令后,表示该裁令严重影响其在单位中的声誉,意见极大。而申请人在得到法院发出的人身保护裁令后,亦多次向法院反映被申请人仍在不时威胁其人身安全,要求法院给予贴身保护等。


由于该案在受理不久后即经审理判决离婚,双方当事人未上诉,法院尚未就被申请人是否违反保护裁令,以及如何处理违反保护裁定的问题作进一步处理。


2014年10月,广西制定下发《关于适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问题的解答》,“人身保护令”门槛降低。


广西高院民一庭庭长林立介绍说,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证据审查标准,要低于对家庭暴力事实认定的标准(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只要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足以使法官内心确信,其可能遭受家庭暴力危险的,即可批准申请,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林立提醒说,当事人要注重保存证据,伤情照片、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病历、法医鉴定、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均可向法院提交,作为遭受家暴及威胁的证据。法院在接到人身安全保护申请后,将在48小时内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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