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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索要抚养费的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男,汉族,生于1999年11月25日,(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重庆市万州区人,住万州区五桥开发区上海大道二巷115号。


法定代理人:ZZZ(系原告之母),女,生于1974年4月11日,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AAA(系原告之父),男,生于1972年11月14日,汉族,重庆市渝中区人,住万州区龙宝开发区220号。现于江苏省南京市第一监狱服刑。电话:(ZZZ)ZX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跟随原告的母亲ZZZ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500元,直到原告能独立生活为止。


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负担原告今后医疗费、(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教育费的一半。


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婚生父子关系,原告父母于2010年万法民初字第016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母亲与被告离婚。被告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7年4月17日被江苏省南京市中院判处有期徒13年,因被告犯罪服刑,对抚养原告不利,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跟随原告母亲生活。同时,因原告母亲系下岗失业人员,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和收入。现原告跟随其母亲生活,原告母亲目前连其自身难以生活,加上原告母亲在家照顾原告。原告现正值上学,仅靠原告母亲一个人抚养其生活无法满足原告上学、医疗及日常生活费用开支,加之物价上涨,原告的生活困难可想而知。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证原告的正常学习、生活及医疗开支,根据《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告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跟随母亲孔德蓉生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500元、并负担原告今后医疗费、(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教育费的一半。望贵院秉公裁判,以维护原告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万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ZX



首席律师
大庆市律师协会刑法分会会员
律师执业证书编号:
12306200410613422
电话:0459-8982183
手机:1330459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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