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某种意义上讲,婚姻是夫妻间的一种契约,这种契约的维护与履行情况,不仅涉及到夫妻双方,而且还涉及到子女,家庭和整个社会.所以,对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国家也是着力保护的.在我国,对合法的婚姻关系,国家不仅通过颁发结婚证书的方式予以确认,而且还用强制性的规定来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如《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帮互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如果夫或妻一方因为自己的过错,导致婚姻契约的终结,不仅是过错方的单方民事违约行为,也是一种婚姻违法行为.所以,让过错方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不仅符合情理,也是于法有据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是在离婚案件中,过错方承担法律责任和无过错方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直接法律依据.所以,对于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法院要依法予以支持和保护.通过损害赔偿,使过错方在法律上受到惩治,在财产上受到损失;对受害方也是一种经济上的补偿和精神上的安慰;对离婚过错方以外的其他人也是一种警示.
§5.8对恶意侵害他方财产分配权人少分或不分原则
在离婚案件中,有的夫或妻一方出于恶意或其它非法目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这不仅是对另一方合法财产权的一种侵犯,也激化了矛盾,加剧了纠纷,破坏了秩序,影响了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对此,《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因贪财图利或其它恶意而不法损害他方财产利益的人,通过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方法进行惩治,既能对恶意行为人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也可以使受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和保障.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时,既要坚持上述原则的指导,又要依据《婚姻法》,**人民法院相关解释和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具体规定.只有将二者紧密结合起来,才能合理合法地妥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减少因不当处理而产生的消极负面影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经济、文化和人的思想、生活方式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夫妻财产日益多样、丰厚,财产关系日趋复杂,各种新型的财产关系不断出现;人们的价值观念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个人自由和权利观念不断增强,对个人价值的追求日益迫切;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在快节奏地变化,特别是在年轻一代的知识**、白领**中,有不少人在尝试婚前协议、AA制的生活方式,采用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人将越来越多。这一切使得原有的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愈来愈显示出其局限性,不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调整变化了的夫妻财产关系,充分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以及对财产权利的合理行使。
1980年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存在两个方面的缺陷: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过宽,根据该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除非夫妻双方对婚后财产作出约定,否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基本上都归夫妻共同所有。(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这一规定重视夫妻作为生活共同体的一面,但对尊重个人意愿、保护个人财产权方面显得不足,应当适当缩小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增加有关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规定;二、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过于简单,对约定的要件、范围、方式、效力等重要问题都没有规定,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应当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作进一步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