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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共同财产能否追回


生活中,常见这样的情形:出轨一方将财产赠与给小三,(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原配起诉法院要求归还。那么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否都无效,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共同财产能否追回?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共同财产的性质认定


有三种意见:


1、全部有效。赠与人只要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这个赠与行为就是有效的。


2、部分有效。夫妻一方无权擅自处理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对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的赠与是有效的,而对于属于另一方的那部分财产的赠与是无效的。


3、全部无效。


(1)因违反了公序良俗给第三人,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定,民事行为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夫妻一方将财产赠与给第三人,特别是有暧昧关系的第三人,有违社会公德。


(2)因夫妻一方无权处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其赠与行为侵犯了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利。


二、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共同财产能否追回


一方超过日常生活需要赠与他人应认定全部无效


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若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赠与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有权请求受赠人返还。


举个例子,出轨方无偿赠与“小三”财产并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且通常配偶方也不知情,(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而 “小三”作为受赠方无偿取得财产,亦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在此种情况下,只要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对出轨方的赠与行为不予追认,该行为即侵犯了无过错方作为财产共同所有人的利益,是无效的,无过错方当然有权要求“小三”归还受赠财产。


相关法条链接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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