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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三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因此,夫妻在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上从事养殖业和种植业,在离婚时有收益的一般应对半分割。没收益的,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平均分割给夫妻个人享有,以保证夫妻双方都有田耕。


综上,笔者认为,随着我过经济发展的加快,家庭财产的种类数量增长也随之加快,建立规范的夫妻财产制度来确认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所有、管理、使用、收益、(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处分、分割等财产关系,不仅关系到婚姻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影响到子女的利益和第三人的利益,对正确处理好婚姻关系解除后的当事人双方关系也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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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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