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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正确划定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之间的界限,在于维护夫妻的共同利益、(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夫或妻的个人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一、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判断标准

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据上签字或事后认可对该笔债务知情。二是夫妻是否共享举债所带来的利益。三是夫妻双方内部约定共同承担某笔(些)婚前或婚后一方所负债务。

(二)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为多分财产或逃避债务,在诉前或诉讼期间制造虚假借据,主张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另一方当事人往往辩称对所负债务不知情。这时如果机械地套用**院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让不知该笔债务存在的另一方承担证明“借款的配偶与出借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原本实行分别财产制而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的举证责任,可能导致夫妻一方与案外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以损害夫妻另一方财产利益的后果。

我们认为,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除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一)、(二)外,还需结合**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1款之规定,(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考虑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为查明相关事实,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如下:

1.主张个人名义所举之债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配偶一方,应提供与债权人的借据,并且证明其举债所带来的利益由夫妻共享。

2.在加重主张债务方的举证责任后,辩称不知情该笔债务存在的另一方当事人应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3款的规定提供反驳证据,即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并明知其债权由夫妻一方债务来实现。

在此类案件,对可疑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应当严格证据审查,可以通知债权人亲自出庭作证;(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如对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并且已有证据难以查明事实的,可告知债权人另案起诉主张权利

石家庄律师提醒,注意保存证据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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