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有一当事人小李来市公证处咨询,他的朋友小成、小谢夫妇在两年前向他借了一笔钱搞投资,一直未还。他原想着帮其渡过难关,并未催讨过。不久前,他自己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而借给小成、小谢的这笔钱也已到期,于是他就向小成催讨该笔借款,哪知小成说他已经和小谢离婚,离婚时协议约定将大部分的财产都给了小谢,由小成承担全部共同债务。然后,小成以“自己现在并没有清偿能力”为由把小李给搪塞过去了。小李了解一些《婚姻法》的规定,但仍理不清头绪,遂来到公证处就该情况进行咨询。公证处工作人员听了小李的情况介绍后,为其详细解释了《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款。
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那么,夫妻离婚时,如何清偿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首先,双方在离婚时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对于已届清偿期的共同债务应当由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清偿债务后剩下的部分,由双方分割。在此情形下,夫妻共同债务因清偿而消灭。
其次,当双方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则由双方协议确定各自所应承担共同债务的份额。在此情形下,双方的协议除经债权人同意并免除其连带责任外,仅具有对内的效力,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再次,当双方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此情形下,法院判决确定的是双方各自分担债务的份额,也仅具有对内的效力,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公证员特别指出,要注意的是,在上述由双方协议或由人民法院判决的情况下,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对于超过自己分担部分的给付额,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
由此可知,小成、小谢离婚引起的身份关系的解除并不影响他们在这一连带债务关系中的地位,离婚协议中关于共同债务清偿的约定,只具有确定小成、小谢内部清偿份额的效力,(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