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现行规定:两种理念的碰撞
我国目前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有三条,(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其一为《婚姻法》第41条,该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其二为**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该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但下列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其三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该条规定,债务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上述规定可归纳为两类界定规则。第一种界定规则为债务目的追问规则,意即以所负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为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要件,如《婚姻法》第41条及**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二种界定规范为债务概括推定规则,意即在除外情况之外,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夫妻一方对外所举之债均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便属于此种规则,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只要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不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内所得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两种例外情形,即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前者以债务发生目的和原因为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标准,后者则以债务发生时间为认定标准。[1] 这两种界定规则存在内在的逻辑冲突:债务概括推定规则忽略了夫妻一方对外举债可能存在并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的情形,这恰恰与债务目的追问规则所主张的所负债务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相矛盾。从债务目的追问规则到债务推定规则反映了规范体系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价值理念上的变迁:《婚姻法》更加注重保护家庭成员合法财产权益,体现了维护家庭共同体稳定的理念;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则侧重保护债权人利益,彰显了市场经济背景下维护交易安全的理念。两种理念的碰撞折射出在大力推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当下中国,规范设置在婚姻家庭稳定与市场交易安全孰应优先保护的二难抉择中作出的价值取舍。[2]
(二)适用取舍:以债务目的追问规则为**
两种相互冲突的价值理念及其规则容易造成司法审判工作中的困难,并引发实务中法律适用上的混乱(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故而必须对两种价值理念进行取舍。就此价值冲突问题,管见以为,首先,应当肯认合同相对性这一合同法基本准则,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允许对合同相对人进行扩张。通常情况下夫妻一方为自己目的,而非家庭目的所举之债应当归属其一方承担,否则有违合同相对性原则;其次,婚姻家庭立法基本宗旨是维护家庭的稳定,进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扩大解释将给非举债一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及感情伤害,易造成夫妻互相怀疑、猜忌等不良社会现象。诚然,债务推定规则有力地保障了债权人权益及市场交易安全,并对遏制夫妻双方假借离婚之名,将实为夫妻共同债务狡辩为个人债务从而转移财产*一方名下、进而侵害债权人利益等行为有积极意义。然而,债务推定规则忽视了作为夫妻中非举债方的利益及婚姻家庭财产利益,有过分保护债权人之虞,这一规则一方面将可能使非举债一方在不知情且未享受借款带来的任何利益的情况下仍需承受举债一方因个人原因所负担的债务,如高额消费、赌博、吸毒等而向第三人借款所欠的债务,同时也极易诱发夫妻一方与第三人虚构债务的道德风险,如离婚时,夫或妻一方通过与他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以此来侵害对方的合法权益并从家庭财产中谋取更多利益。而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夫妻非举债一方可抗辩的事由在现实中较少且难以举证,这不仅有悖于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也不利于夫妻另一方利益的保障及家庭乃*社会的稳定。[3]职是之故,愚见以为,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应当以债务目的追问规则为归依。
此外,从法律位阶角度考虑,《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均由**人民法院制定,(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起到对全国人大制定并颁布的《婚姻法》的解释作用,目的是通过对法律的解读指导各级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故而**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指导意见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不得超越法律甚*变更法律。因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适用应当以《婚姻法》第41条为基础,即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活动为必须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