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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应有更明确的法律认定


本报长沙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债务双方是有责任和义务归还的,但如果一方不知情,发生的借贷关系,尤其是恶意借贷,还是要区别对待。”1月16日,在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省妇女联合会分组讨论时,省政协委员、长沙市妇联党组书记、主席谭慧慧提到,关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能一概而论。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以下简称“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注:第三款是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和债务的约定)规定情形的除外。



对于这个俗称的“24条”曾引起不小争议。对此,省政协委员、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胡肖华提出,其实法律规定本身没问题,“但实践中怎么认定,有难度。”他举了个例子,不管是丈夫还是妻子,在外做生意发生了举债,如果个体工商户,并确实是为家庭经营的,就可以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但实际上可能这次举债另一方并不知情,那么这个所谓的夫妻共同债务就是强加给他(她)的,等于就承担了不公平的责任。”



对此,谭慧慧也表达了自己的观点,(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有些非举债人,虽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她并不知情,而且现实中也有很多丈夫背着妻子借钱抵押的。”



“我们可以免费为她们提供法律援助。”谭慧慧说,这两年通过妇联援助成功案例有10人左右,(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而且都是在女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恶意借贷,因此她认为,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法律上应该更明确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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