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前财产婚后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夫妻债务离婚财产分割夫妻财产协议
案情简介:2001年*晴与小张结婚。2003年(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晴夫妇因购置房屋缺少资金,接受了*晴父母的资助款10万元。后因小张有了外遇,*晴决定与他离婚。但他们就房屋的分割产生了分歧。小张认为应将房屋折价后,由两人平分;*晴认为其父母资助的10万元房款必须扣除后,再平分。
律师发表法制观点:从*晴的情况看,其父母为他俩购置房屋出资是在他俩结婚后,且当时没有明确表示这10万元购房款是赠与给*晴的。因此,这10万元应视为*晴和小张的共同财产。可见,*晴的观点没有依据。当然,有一个前提是例外,如果*晴能收集到李某有外遇的证据,证明他对婚姻的破裂有过错,(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么,*晴作为无过错的女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是可以享受优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