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关于分割数额的争议。住房公积金来源于单位和个人两部分,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一般由单位从工资中代扣,(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两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上。由于住房公积金的多少往往与所在单位的经济效益挂钩,不同的单位补贴的公积金数量不一,因此实践中对住房公积金的分割标准产生了争议。职工的存缴部分因为来源于工资,因此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没有争议。但对于单位存缴部分,有人认为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理由主要是,单位存缴的公积金部分是单位给职工个人的一种福利性资金,是基于特定的劳动关系、行政关系而产生的,具有特定的人身性,属个人财产,因此住房公积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只宜对个人存缴部分进行分割。笔者认为按照婚姻法解释(二)十一条之规定,界定住房公积金的数额问题,不在于其来源如何,而在于婚姻关系存续的起止时间,即只要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单方的公积金帐户上的资金总额都应当视为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不论其是由个人存缴还是由单位存缴的。另一方面,从住房公积金的用途上我们也可以分析出同样的结论,狭义上讲,住房公积金的主要用途是用于购买住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一方或双方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该住房都将视为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将公积金帐户上的资金提出用于购买住房时,提取部分不会受到是个人存缴还是单位补贴的限制。已购住房是货币物化的结果(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房产作为物资形态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作为未物化的住房公积金亦应不问其来源,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