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黑龙江律师网

离婚前,一方转移共同存款案例


 汤某和陈某是一对结婚三年的夫妻。2010年7月,汤某以夫妻感情不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款的规定,(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汤某须在六个月后才能重新起诉。在这段时间里,掌握家庭经济大权的汤某积极转移着两人共同的存款。

今年5月,汤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过程中,针对财产分割,双方争议很大。陈某提出,自己工资卡一直交给汤某保管,自己根本没有经济自主权,前段时间汤某告知自己家里有6万元存款。而汤某则反驳说,现在物价高,根本没有存款,两人的工资都用于了日常开销和人情往来。由于陈某拿不出有力证据,最终法院判决双方准予离婚。

律师提醒

财产所有权的界定一直是婚姻法的重要内容,除了工资、奖金、公积金等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外,稿费、专利费等知识产权收益也属于夫妻共有。但是目前离婚诉讼中,隐匿财产现象较为普遍,以及“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经常会出现财产分割失衡的现象,(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只要掌握了家庭经济支配权,就等于占据了存款分割主动权。为此,《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发现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共同财产等行为,可以自发现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再次进行分割。




首席律师
大庆市律师协会刑法分会会员
律师执业证书编号:
12306200410613422
电话:0459-8982183
手机:13304590183
微信:13304590183
邮箱:13304590183@163.com
网址:www.13304590183.com
本技术支持:黑龙江泰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黑ICP备19001836号-2
律师服务电话:13796995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