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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转移存款 仍属夫妻共有


湖北法院网讯(作者刘德宝 杨明高 编审程勇) 在起诉离婚前支取存款5万元,且拒不说明支取该存款的合理用途(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近日,咸丰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原告刘某某支取转移的5万元及利息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须予以分割。  

刘某某与妻子周某某2008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自2009年起双方时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出现裂痕,近年来均与对方的父母发生肢体冲突,夫妻感情难以维系。2013年3月,刘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和周某某离婚。但是在诉讼中,周某某提出夫妻双方多年来存有几万元积蓄在原告的控制之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并提供了刘某某在起诉离婚前的一个月内,将在自己名下的5万元定期存款取走的证据。庭审中,刘某某未就该存款属于个人财产提供证据,也拒绝说明其支取该笔存款的用途。  

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起诉前支取夫妻共同财产5万元及利息,既无法证明该笔存款属于个人财产,(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也拒不说明支取存款的合理用途,无法说明合理去向, 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离婚前转移、隐匿共同财产,离婚时,对于转移或者隐匿的一方可少分或不分。即使在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在离婚时有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行为,仍可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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