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买断工龄款的分割
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婚姻法》所列举的七项中没有列明,其他法律法规也没有对此作出相关规定。从工龄买断款的性质来看,具有报酬性、补偿性、救济性和保障性,即对以往工作的酬劳,对离开用人单位损失的补偿,对今后工作与生活的救济。其性质和特征类似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的养老保险和破产安置补偿费用,因此应当按照特殊共同财产来处理。买断工龄款与人身关系并不密切,因为买断工龄款不是基于伤害、军人等人身关系密切部分产生的,而是基于工作产生的。它是基于单位对其之前工作以及今后生活来支付的。因此不应当简单作为个人财产。
该款的性质,可以借鉴军人转业费的规定,采取分段考虑其归属的方式进行认定。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其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其到该单位参加工作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关于这个问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曾有倾向性意见,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买断工龄款问题时,可以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有关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该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实际上,“买断工龄”已经是一个历史概念。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