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黑龙江律师网

未实际取得的养老金能否分割


未实际取得的养老金能否分割

养老金是劳动者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交纳养老保险费,在其到达退休年龄后,为使其老有所养、(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安度晚年而由国家给予劳动者的退休金。但是尚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是否

养老金是劳动者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交纳养老保险费,在其到达退休年龄后,为使其老有所养、安度晚年而由国家给予劳动者的退休金。但是尚δ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是否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呢?近日,清浦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分割尚δ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的案件。


相关案例


赵某与秦某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赵某与秦某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个人帐户中的养老保险金分别为15879.93元、54328.46元(其中赵某个人缴纳8551.55元,秦某个人缴纳27619.33元)。后秦某因经常打麻将,并参与赌博,疏于关心妻子,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赵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和秦某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要求分割秦某的养老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鉴于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责任在秦某,故应本着保护妇女子女利益和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赵某要求分割被告名下的养老保险金,因秦某尚δ实际取得此款,故不予支持。但考虑到双方ÿ月由单λ扣缴的养老保险金是从夫妻共同财产即工资中支付的,现秦某扣缴的数额明显高于赵某,(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故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将秦某缴纳的高于赵某部分的养老保险费按各半分割后从秦某应得财产中扣除。故法院判决,准予赵某与秦某离婚,从秦某应得财产中扣除秦某缴纳的高于赵某部分的养老保险费的一半给赵某。




首席律师
大庆市律师协会刑法分会会员
律师执业证书编号:
12306200410613422
电话:0459-8982183
手机:13304590183
微信:13304590183
邮箱:13304590183@163.com
网址:www.13304590183.com
本技术支持:黑龙江泰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黑ICP备19001836号-2
律师服务电话:13796995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