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黑龙江律师网

以他人名义存款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


叶某(女)与魏某(男)于1997年1月举行婚礼(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同年5月4日生育一子0 7月30日补办结婚证。二人共同努力并在原告父母的资助下,成立了“宏盛丝印厂”。生活富裕了,但是二人婚姻却陷入危机,魏某常与自己的女秘书鬼混,还将共同存款以他人名义存入银行。妻子叶某忍无可忍,终于将魏某诉上法庭,要求判决二人离婚,并且儿子由自己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80000元。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从魏某的衣袋中找到银行卡,一张银行卡户名为蒲某,系魏某的妹夫,内有存款10035. 96元,一张银行卡户名为姜某,系魏某聘用的司机,内有存款569,000. 00元。但是,经过向姜某核实,其未在该银行有过如此大额的存款。随后法院向银行调取了魏某以姜某名义存款的全部原始凭证,经过鉴定,认定开设储蓄账户及前后共计五次存款凭条上“姜某”的签名均系魏某所写,所留的电话也是魏某的电话。最终,法院认为姜某名下的款项共计569,000. 00元应当系魏某一人所存,并未实际转移给姜某,因此该笔款项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以他人名义存款引发的夫妻共同财产争议案。在现实生活中,以他人名义存款来规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离婚案件中屡见不鲜。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会以涉及第三人利益而要求另案处理。本案的两审法院均直接认定该笔存款即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第三人的异议没有采信,确实难得。


法院的审理,给我们对于此类以他人名义存款的案件在证据的把握方面,提供了缜密的取证思路。不应想当然地认为,夫妻一方将存款存入第三人账户,离婚案件就一定无法审理,要证明以他人名义的存款亦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取证:


第一,直接询问该名义存款人,是否在某某银行存款,存款金额是多少;


第二,该名义存款人是否知悉谁持有以他名义存款的存折或银行卡;


第三,申请法院调取该储蓄账户的存、取款凭条,鉴定该凭条上的签名是何人;


第四,查实该笔存款的来源情况;


第五,对方有以他人名义存款的习惯及事实(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亦能印证对方再以其他人名义存款的可能。


(4)配偶声称自己取出的银行钱款已“赠与”他人


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法庭上声称,自己曾在银行的存款赠与了自己的父母、亲属用于购房,或用于支付亲属的医疗费用,以此来对抗配偶的分割主张。对此应注意,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出于道义或礼仪上的考虑,赠与他人一定的财物,虽然没有对方的认可,但符合日常家事代理的法律特征,赠与行为应属有效。但是,对于数额较大或非出于道德和礼仪上考虑的赠与行为,如果另一方不同意,该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就值得商榷。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同理,若夫妻单方赠与,符合上述相同情况,也不能作为一方钱款花费的理由和依据。



首席律师
大庆市律师协会刑法分会会员
律师执业证书编号:
12306200410613422
电话:0459-8982183
手机:13304590183
微信:13304590183
邮箱:13304590183@163.com
网址:www.13304590183.com
本技术支持:黑龙江泰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黑ICP备19001836号-2
律师服务电话:13796995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