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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之股权的特殊性


传统意义上的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活资料(如住房、家俱、生活用品等),以及普通的生产资料及附属收益(如个体商号、运输工具、承包合伙经营收入等)。(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这些类型财产的特点一般是标的额较小,价值不大,且实物形态明确.便于分割,因而在离婚诉讼中处理起来相对比较容易。随着私营经济成份在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占的比例日益增大,私营企业迅速发展,其带来的社会影响力也必然涉及到人们的婚姻和家庭生活。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有其明显的特殊性,因而在离婚诉讼中予以分割时所遵循的原则也应有其特殊性。

(1)股权所具有的特殊性是一种期待权,(2)具有不(3)确定性。在股票期权制度下,拥有公司股权,会享受公司股价上升带来的收益。股东在任期间就会从公司的长远利益出发实现公司价值的**化。股票期权制度体现了人力资本的产权价值。公司通过把股权赠予或配予经理**和优秀员工的方法,以增加他们的归属感及对公司的忠诚,进而提高员工的生产力。员工持有公司的股权,在国外一般有三种方法,一是由原股东将其股权出让予雇员,二是由公司增发新股予雇员,三是公司自二级市场上回购股票来支付股票期权的需求。我国公司法对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这是因为回购自身股份实际上等于减少公司的资本金,(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间接导致的结果是债权人的权益可能会受损,而且也不利于对公司进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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