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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股权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有的学者认为股权不可能共有,只有股权所代表的价值利益才能共有。在公司法中,股东权不仅是一种财产权,(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还是一种社员权。因此,非公司成员不能成为股权的共有人,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只能是股权所带来的收益和代表的价值利益,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取得的股权,非股东配偶是不能够主张共有的,非股东配偶应得的是股权所体现的价值利益。司法实践中也有法院判决夫妻双方就股权的收益享有共有权。[3]    其实,关于夫妻股权共有的问题,法律上已经解决,我国《婚姻法》第17条明文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所得的原始股权及一方或双方所得的继受股权,都属于共同财产。之所以出现上述争议,是因为理论上关于股权如何共有不明确。    综上,婚姻法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虽然关于何为夫妻共同股权没有明确体现出来,但是,法条中规定的“生产经营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等等都可成为夫妻共同股权取得的方式。我们认为,夫妻股权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于公司而获得的财产权,它可以通过转让、拍卖等方式加以分割。否定夫妻共同股权不利于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维护,侵害非实际持股的配偶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的预期利益。(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夫妻股权的存在和行使与夫妻共同财产权的行使并无根本的差异,即夫妻双方都有权处分,夫妻之间互为法定代理人。以维护公司利益为理由,侵犯婚姻中未实际持股一方的利益,非法律公平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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