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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夫妻共同股权分割的立法现状​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依据2004年修订的《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对夫妻共同股权作出了如下规定:(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但我国《公司法》经2006年重新修改后,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与2004年《公司法》相比有了很大的变化,这使得以2004年《公司法》为基础而制定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关于夫妻共同股权分割的规定难以在司法实践中予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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