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黑龙江律师网

特殊情况下的夫妻财产问题


  1、夫妻分居期间财产如何处理的问题。


分居表明夫妻间感情在疏远或变化,夫妻双方所得财产处于分离状态,双方在经济上、财产上的联系逐渐减少收入归各自所有,而地台戏各自财产的处理,他方也不例外极少参与。关于夫妻分居后新生债务的性质,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1)从夫妻分居后的债务特点来看,根据民法学上关于债务承担的一般原则,(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债务的承担者一般为债务的主体,而分居后在债务的主体上、行为上具有单一性的特征,如果此时仍然要以夫妻共同财产损失来负担,既显失公平,也与权利征收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相违背;(2)从新《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看,其第19条第3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我们由此可以推出分居后夫妻债务负担的原则,即夫妻分居期间的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的例外情形,这样做,对处理夫妻之间财产分割既方便、公平且可行。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先分居后离婚时在财产的处理方面往往发生争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既适用于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况,也适用于当事人协议离婚的情形。根据该条规定,离婚后,另一方发现对方隐藏、转移、变卖夫妻财产行为的,(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以及关于具有商业信誉的标记的专有权利,它具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双重属性,知识产权的人身权与创造人的人身不可分,不能由夫妻共有,而在婚姻法中的知识权的收益就是指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带来的实际收益,应该与夫妻共同所有。它在现实社会中有两类,一类是已经获得的经济利益,或者可以获得的可预见的经济利益,如服务标记、商标、专利等;另一类是在形成在的并未实现的经济利益。一方知识产权的取得离不开另一方的支持对于前者当然按共同财产对待而无可厚非;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知识产权的取得需要一定的时间,并且具有一定的风险,即可能价值连城,也可能一文不值,对此是按夫妻共同财产悬赏是作为一方的精神财富不予分割?有的价值较大的知识产权收益,创造者为占为已有而不予转让,而夫妻其他的财产又极为有限,这样又该怎么样平衡,如何来维护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新《婚姻法》对此缺少详细的规定。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一方适当经济照顾。"该规定只部分的解决了无形财产的分割问题。


3、于继承或赠与的财产被抛弃问题。


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在国外《瑞士民法典》第230条规定(1)无配偶他方之同意,配偶一方不得抛弃,可能会成为共同财产,亦不刘承认不足承担债务的遗产。(2)配偶亦无法取得该同意,或他方无令人信服的理由拒绝同意的,配偶一方可诉其住所地的法院。又如《法国民法典》第1432条规定,遗产或遗赠已归属于不管理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只有该方有权承认或抛弃继承或遗赠,在此,无需取得到另一方的同意,由此可见瑞士与法国对比的态度是不同的。


对于我国来说,我们应该把继承与赠与分开,区别对待。对于继承,如果遗嘱中没有确定只归夫妻一方财产,由于这部分财产已归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继承人对此不能抛弃,否则无效,除非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反之,遗嘱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其财产是个人财产,个人有权作出处分的决定,另一方不得反对。(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对于赠与的财产,由于赠与合同是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的结果,与继承不同,赠与是约定的,根据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权订立或不订立合同,夫妻另一方无权干涉。但是如果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根据合同可以得到财产,由于这部分财产已归夫妻共同所人,因而一方抛弃无效,除非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因此**人发法院应该在对新《婚姻法》作出解释哩,(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

对上述内容以明确规定,以便在司法实践中统一适用,减少纠纷,更好的维护一方的合法权益。



首席律师
大庆市律师协会刑法分会会员
律师执业证书编号:
12306200410613422
电话:0459-8982183
手机:13304590183
微信:13304590183
邮箱:13304590183@163.com
网址:www.13304590183.com
本技术支持:黑龙江泰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黑ICP备19001836号-2
律师服务电话:13796995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