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女士与*先生于2002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合,2008年10月,双方协议离婚。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张女士提出分割*先生名下的尚未领取的住房公积金3.5万元(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但*先生认为若未购买、建 造、头 修理房屋,公积金则无法支取,钱款无法实际到位,不能实际控制的住房公积金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张女士问:住房公积金是否能作为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律师回答:夫 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收入、福利分房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此期间所得的住房公积金,同样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未动用公积金,这 不是夫妻不能使用该公积金,本质上是他们将其暂时储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以备将来需要时使用。因此,储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公积金虽然未实际取得,但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进行分割。(更多相关法律文章欢迎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陈山.com )此 案例中住房公积金3.5万元尚不能取出,可各半分割,由*先生直接给付张女士现金1.75万元作为价款补偿。